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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任期届满后仍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2-04-12 字体:[ ]

【案情】

2017年,乙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甲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向小区业委会提供智能增压供水系统,价格为15万元。同年9月,甲公司完成设备安装并交付使用,解决了乙小区的生活用水问题,乙小区业委会此后一直未支付货款。2020年,甲公司一纸诉状将乙小区业主委员会告上了法院。经查,乙小区业委会任期已于2018年7月届满。

【评析】

本案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诉请关系到全体业主的共同权益,乙小区业委会任期已满,无法继续执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事宜,为了更好地保护全体业主对自身民事权益处分的权利,甲公司应待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后再行诉讼。第二种意见认为,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仍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案件适格被告参加诉讼。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但从其成立、职责及相关财产规定方面分析,业主委员会应属非法人组织,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合同、履行合同;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代表业主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进行投诉;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有占有支配权。既然法律法规赋予业主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相应的权利义务,则在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就应有其诉讼地位,二者必须统一;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中亦明确,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此外,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应及时组织换届选举,相关行政部门也应履行督促义务。倘若业主委员会未能及时改选,致使无过错的合同相对方无法取得相应对价,将有违公平原则。此外,业主委员会作为非法人组织,任期届满后一般不再履行职责,但并不影响其参加诉讼,如同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不得再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但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若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并备案,在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情况下,其作为业主自治组织一直存在,故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案件适格被告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