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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饲料中添加人用处方药构成何罪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0-05-11 字体:[ ]

【案情】2016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被告单位徐州A公司的饲料添加剂配方师,在其研发的“造肉一号”“味霸”等饲料添加剂产品中违法添加了格列本脲。在此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某为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该禁止添加物质的采购、添加。后被告单位将加入国家禁止添加物质的“造肉一号”、“味霸”生产并对外销售。格列本脲属于允许使用的目录以外的物质,且属于人用药成分,不得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或饲料。

【评析】我国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相继颁布实施了《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形成较为完整的产品质量监督制度,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本案中,格列本脲不得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或饲料。涉案企业将格列本脲掺入饲料添加剂和饲料预混料中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违法性。

综上,被告单位生产的涉案产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人用药成分格列本脲,明显不符合该行业对涉案产品的质量要求,且存在危及人身健康的不合理危险,涉案企业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数额累计近200万元,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案件后认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移送司法机关查办,涉案产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不合格产品,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上述被告人的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徐州A公司、被告人张某某等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判处被告单位罚金200万元,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刑罚13年(罚金150万元)、11年(罚金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