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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成年后追讨抚养费的适格主体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2-03-04 字体:[ ]

【案情】

张某(女)与李某(男)于2000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育一女李女,2013年11月双方登记离婚,协议约定李女随张某生活,李某每月支付李女生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教育费、医疗费各半负担。离婚后,李某仅支付了一年抚养费,至李女独立生活时止,所有费用均由张某独自承担。张某多次向李某催要,李某称待李女成年后,将其名下的房产过户给李女,故未起诉李某要求支付抚养费。现李女成年,李某未将其名下房产过户给李女,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李女独立生活前的抚养费用,共计10.25万元。

【评析】

抚养费纠纷案件中,请求权主体一般为未成年子女,本案张某在李女成年后,能否以自己名义向李某主张代为支付抚养费,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作为原告主体是否适格。

对此,笔者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江苏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十五条规定:“主张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属于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主张父母给付其未成年期间应当负担的抚养费,不予支持。”本案中,李女虽已成年且能够独立生活,在此之前未起诉李某给付抚养费,是因李某向张某承诺待李女成年后将其名下房产过户给李女,据此,李女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用一直由张某独自承担。现李女成年,李某未能按之前承诺将其名下房产过户给李女,也未给付李女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用。本案中,若仅从《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十五条规定的字面含义审理此案,张某与李女均不能向李某主张李女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用,显然有失公平。为了维护直接抚养方的合法权益,即使李女成年后,张某仍能以自己名义要求李某支付其垫付的抚养费用,因此张某是本案适格原告,对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