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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承租人拒不搬迁无权要求出租人赔偿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1-12-14 字体:[ ]

【案情】

韩先生与蔡女士签订《租房协议》一份,约定蔡女士将某门面房出租给韩先生经营使用,遇拆迁协商均可提前终止本合同。后蔡女士与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获得拆迁补偿款。蔡女士多次要求韩先生从案涉房屋内迁出,但遭到韩先生拒绝,为此蔡女士多次报警,韩先生才从案涉房屋内迁出。后韩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蔡女士退还房屋押金、水电费、赔偿房屋附属装修转让费、支付搬迁费、搬迁奖励等各项费用合计215528.79元。

【评析】

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内,租赁房屋被拆迁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终止履行。拆迁公告发布后,租赁关系终止,双方在拆迁期间的相关权益应通过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被拆迁人与拆迁部门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明确。本案中,合同终止后,因蔡女士不存在违约行为,韩先生无权要求蔡女士支付房屋附属装修损失。

对于搬迁费、搬迁奖励、提前交房奖励,如果房屋租赁合同期间尚未届满,即因为征收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承租人应当配合征收部门进行搬迁,此时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因搬迁而发生的费用进行相应补偿。承租人可以获得的搬迁补偿的范围以其实际支出的费用为准。而如果承租人在征收决定发布后,不积极配合搬迁,反而继续占有房屋、从事经营,直到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才主动搬出或者被强制迁让的,则不应再获得搬迁费。搬迁奖励、提前交房奖励的处理原则同上。

本案中,韩先生在拆迁公告发布后不积极迁让,反而继续占有房屋,从事经营,作为与出租人、征收机关博弈的砝码,意图获得更多的补偿,是不诚信行为,不应获得法律保护,韩先生无权要求蔡女士赔偿房屋附属装修转让费、支付搬迁费、搬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提前交房奖励。法院判决:一、蔡女士向韩先生退还押金2700元、水电费4151元;二、驳回韩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