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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逃课受伤学校不担责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1-12-14 字体:[ ]

【案情】

笪某某就读于某中学八年级。2021年5月6日,上课期间笪某某邀约同班同学赵某、姚某,三人逃课从就读中学围墙爬出,翻墙过程中笪某某不慎跌落坠伤,就此笪某某父母作为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承担未尽到管理、教育职责的责任。经法院查明,某区初级中学已经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并通过上墙张贴、主题班会、家长会等方式向学生及家长进行宣传教育。笪某某于2019年8月到某区初级中学就读,原告全程参与校安全课程教育,并时常与笪某某所在班级班主任沟通笪某某在校学习情况。

【评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未成年学生心智发育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其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暂时脱离了监护人的管理和保护,因此设立特别保护机制,具有现实需求。学校与学生之间属于“教育管理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家长的监护责任像接力棒一样完全交给了学校,也不意味着学校必须对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一切损害事故负责,而是仅对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承担责任。

本案中,其一,被告某中学已在校园设置围墙,并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通过上墙张贴、主题班会、家长会等方式向学生及家长进行宣传教育,作为义务教育机构已履行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二,笪某某虽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已年满14周岁并在该校已经就读一年有余,其间,对遵守学校纪律制度已经具备了相应的认知能力,对其行为的后果也具有一定的认知和预见能力。其三,从笪某某逃课到翻墙坠伤发生时间间隔较短,即使发生学生逃课、旷课行为,学校亦需要一个核实过程,故不能认定被告某中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原告主张学校承担管理失职之责,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