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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合同能否单方解除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1-09-24 字体:[ ]

【案情】2019年5月至6月期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广告业务发布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乙公司委托甲公司在某机场发布某省旅游宣传广告,发布期限自2019年9月30日至2020年9月29日。甲公司已按约定期限发布广告。2020年2月、3月、6月,乙公司向甲公司三次发函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均不同意解除。

【评析】本案中,对合同应否解除,有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疫情属不可抗力,机场人流很少、旅游客流锐减,乙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函已送达对方,合同已解除。

第二种观点认为,疫情虽属不可抗力,但广告发布地点所在机场并未关闭,合同仍能履行,目的亦能实现,乙公司无权主张解除合同,应履行给付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法定单方解除权应符合法定要件。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若受众完全无法获知,则属合同目的落空;若仅导致受众减少、影响效果,不属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无权主张合同解除。

2.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通知解约无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六条规定,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亦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若该方不享有约定或法定的单方解除权,则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3.促进合同履行要平衡各方利益。根据中央“六稳六保”精神,法院既要促进合同履行及经济秩序的好转,亦要降低疫情对当事人的实际影响,及时调整因疫情导致合同履行的不公平。对此,法院可充分询问、查实各方当事人实际情况,包括此前的履行历史信用记录、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等,综合考虑疫情影响程度、期限的基础上,酌情调整给付金额及违约金数额。

本案中,疫情不可抗力下的解除合同权应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前提。广告发布地某机场疫情期间未关闭。虽客流量减少,但仍能起到广告发布效果,不足以致乙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乙公司不享有单方解除权。但因客流减少对广告宣传实际效果产生一定影响,按原合同约定标准付费对乙公司有失公平。在考量疫情对案涉合同履行客观影响的基础上,法院将原合同发布费酌情调低一定比例,违约计息基数及期间亦作出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