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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员工工资 解除合同并给予补偿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0-04-20 字体:[ ]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史某通过阳光中介介绍,到丰县某电动车有限公司工作,从事电动车装配工作。史某自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每月平均工资为3233元,公司给史某发放工资至2017年6月,拖欠史某2017年7月、8月、9月三个月的工资,史某自2017年10月1日起就不在公司工作,公司自2017年10月国庆节放假后就不再经营。史某提起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赔偿经济补偿金。

【调查与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史某在丰县某电动车有限公司工作,公司拖欠史某2017年7月、8月、9月三个月的工资,而公司自2017年10月国庆节放假后就不再经营,故史某要求解除与公司劳动关系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史某自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每月平均工资为3233元,故公司应向史某支付拖欠的三个月工资9699元。公司拖欠史某工资,史某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应向史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史某在公司工作一年四个月,故公司应向史某支付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史某的平均工资为3233元,公司应向史某支付经济补偿4849.5元。

【法律分析】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丰县某电动车有限公司工作拖欠史某工资,史某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2、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丰县某电动车有限公司无故拖欠史某三个月工资,史某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丰县某电动车有限公司应支付史某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史某在丰县某电动车有限公司工作一年四个月,故公司应向史某支付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保障每个劳动者拿到应得的劳动报酬,是保障人民生活的需要,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需要。劳动者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一是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监察投诉;二是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