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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19-11-07 字体:[ ]

【案情】

快腿公司与上海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公司、美团外卖拥有方)签订有《美团外卖配送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快腿公司负责协议约定的配送区域内美团外卖订单配送的运营工作。汤某于2016年起至快腿公司处开始从事配送员工作,由美团平台为其派单,每单报酬为5元,工作服、头盔、送餐箱由被告统一代购,均有美团外卖的标识。同城快腿公司按月发放汤某工资。后汤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为了认定工伤,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同城快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评析】

目前,随着互联网共享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使用美团外卖、饿了么这类外卖软件,大街小巷中充满了蓝、黄不一的“外卖小哥”。与传统的劳动关系而言,“外卖小哥”的工作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1.人身隶属性大为降低。“外卖小哥”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及工作时间,往返于客户与各类餐饮门店之间,没有固定的工作地点,有单则送,无单则待,与用人单位人身隶属性大为降低。

2.管理关系较为隐蔽。“外卖小哥”主要依赖于美团平台的派单,对其工作成果的最直接评价来源于外卖软件上的客户评价,用人单位则间接以客户的评价为基础再对“外卖小哥”的工作成果进行考核。

3.用人单位也具有隐蔽性。在“外卖小哥”身上,不能仅以工作服上的标识来认定用人单位,各类型外卖平台企业并不直接招用“外卖小哥”,而是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服务外包企业,并非穿着美团工作服就是在为美团平台工作。

4.用工手续普遍不规范。从业门槛较低,从业者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流动性较大,服务外包方出于节约用工成本的考虑,存在着大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用工手续的不规范导致维权举证难。

尽管有不同于传统劳资关系的行业特点,但只要抓住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要素“谁招录、谁管理、谁发薪”,就能正确认定劳动关系,保护外卖小哥的合法劳动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汤某虽然为“美团骑手”,从美团平台接单、送货,但其与三快公司之间并无直接的用工关系。快腿公司作为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司,具备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其经营范围中含有餐饮配送服务,故其与三快公司之间签订的《美团外卖配送服务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快腿公司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招用了汤某。汤某从事的美团外卖订单配送,属于被告的业务范围。快腿公司对汤某的工装是否整齐、送餐箱是否卫生等进行检查,并提醒安全注意义务,同时还通过一二星连接扣款对汤某的配送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双方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汤某以全职“骑手”为主要谋生手段,快腿公司根据汤某配送的订单数量向汤某发放了报酬。故汤某与快腿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