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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年度江苏省食品安全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2-03-31 字体:[ ]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基本的民生问题。江苏省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守食品安全底线不放松,以强化食品安全领域大要案件查办为抓手,持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铁腕治理食品安全问题,查办了一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强烈的大案要案,保持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高压严打”的态势。为提升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现将2021年度全省食品安全执法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

无锡市江阴市查处王某贵等人非法经营进口冻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无锡市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部门通报的案件线索,在对长江江阴段某码头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码头停泊的某货轮正卸载集装箱货物,对货轮装载的27个冷柜集装箱检查后发现,其内货物均为来自境外的冷冻食品,部分属于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境外疫区产品。码头及货轮相关人员均未能提供上述商品的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因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无锡市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已抓获王某贵等犯罪嫌疑人137名,查扣涉案资金2396万余元,案发前运出的13个集装箱的进口冷冻食品已全数追回。

目前,无锡市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对1027.8吨涉案进口境外疫区冻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保持与公安机关的密切沟通,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案件调查侦办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进口冻品案,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与海关缉私、公安等部门的通力协作,形成执法“叠加”效应,织严织密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执法网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案例2

徐州市贾汪区查处张某祥等人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徐州市贾汪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在贾汪区某小区路边的性用品无人售货机(曹某飞经营)购买的“虫草鹿鞭王”“蚁力神”疑似存在质量问题。执法人员将举报人购买的前述两种产品送检,结果显示均含有药物成分西地那非。因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徐州市贾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查,张某祥等人购买大量空胶囊、西地那非、淀粉等原料,以及空瓶子和外包装盒等包装材料,将西地那非和淀粉混合装进空胶囊,包装后制成成品“虫草鹿鞭王”“蚁力神”等15个品种。魏某强从张某祥处购进产品,通过其妻子注册的公司、网店以及电话推销等方式招揽顾客,并和其下线曹某飞利用无人售货机进行销售。本案涉案产品销售范围涉及全国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现已捣毁生产包装窝点2处、销售窝点10处、网店2个,查获违法产品51320余盒、半成品40000余板、包装盒20000余盒,涉案货值达2000余万元,并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

典型意义

本案货值金额大、牵涉地域广、作案手段隐蔽,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实施联合打击,通过线上巡查和线下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溯源追查,迅速斩断了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非法利益链条,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了广大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

案例3

苏州市相城区查处某“网红”海鲜电商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20日,有媒体曝光某“网红”海鲜电商苏州仓库(深圳某公司经营)涉嫌将临近保质期和已过期海鲜更换包装盒、篡改生产日期后销售。当天,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对涉案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并依法予以立案。经查,该网红海鲜电商的注册公司为北京某公司,北京某公司为当事人深圳某公司的股东,北京某公司将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的商品采购、品控、分拣、打包、仓储、物流服务等供应链业务打包委托给当事人处理,当事人将涉案仓库用于该电商的部分产品发货。自2021年9月中旬起,当事人陆续从外地的仓库或供货商调拨、购进马来西亚黑虎虾、俄罗斯北极甜虾、冻带鱼段、鲱鱼片和小黄鱼等水产(其中部分为临期、过期水产),并更换包装或篡改生产日期。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8日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警告、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项共计2011568.49元。对于案件中两名主要责任人的涉嫌违法行为,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另案处理。涉嫌犯罪的有关情况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另外,针对本次舆情,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管局在全区开展了“海鲜礼盒”专项整治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通过舆情信息监测获取到相关线索的网络销售不合格食品案件,涉案食品数量多,社会关注度高。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迅速出击、严密部署,及时查明真相、严惩重处,严厉打击了网络市场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并保持与媒体沟通,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既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到案件查处情况,也对相关食品经营者起到了警示教育意义。

案例4

淮安市清江浦区查处丁某等人非法经营未经检疫牛肉及其制品案

案情简介

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某农贸市场场内经营者丁某的仓储冷库内有8箱冷冻肉类产品的外包装无任何中文标识,丁某也无法提供检验检疫等合法来源证明,执法人员当场对产品实施扣押。因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经查,丁某经营的产品系从单某梅处购进,金某、单某梅等人从省外购进,销售给丁某等人。本案现已抓获犯罪嫌疑人64名,捣毁生产加工黑窝点10处,查扣来历不明的冷冻肉类及制品60余吨,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要求,有诉必理、有假必打、有案必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本案的查处有效规范了进口冷冻食品市场,对违法企业和个人具有极大的震慑作用,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5

镇江市润州区查处某食品经营部生产经营假牛肉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根据线索情况,镇江市润州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镇江市润州区某经营部(由陈某栋、澎某辉经营)开展现场检查,并对店内正在销售的肉品进行抽样检验。根据检验结果以及当事人陈述,店内经营的牛肉实际为猪肉加工而成。镇江市润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涉案的相关物品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并予以立案调查。因涉嫌刑事犯罪,镇江市润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查,陈某栋在位于丹徒区高资镇的加工作坊制作假冒牛肉等食品,并由澎某辉在镇江市润州区某经营部进行销售,涉案货值金额达100余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成立“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融合战队”以来的首次联合执法行动,通过“同步检查、同步取证、相互补充”的执法模式,共同协作、形成合力,捣毁了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效果,体现了当地在行刑衔接机制建设方面不断作出的积极探索和创新。

案例6

泰州市姜堰区查处赵某等人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压片糖果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在农村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中,对赵某涉嫌销售非法添加药品的压片糖果进行立案调查。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压片糖果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因涉嫌刑事犯罪,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与公安机关联合行动,于2021年1月成功捣毁一个跨区域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团伙,查获原料西布曲明250克,糖果压片成品20余万粒,涉案货值金额近1000万元。经查,赵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向刘某胜购买西布曲明及糊精的混合物,并伙同杭某兵将购买的西布曲明混合物灌装至其购买的黄绿胶囊内,另指使陈某华帮助其生产压片糖果。后赵某、杭某兵将黄绿胶囊及压片糖果进行包装并销售给其下线王某甜等人。目前,赵某已被公安机关逮捕,杭某兵等8人被取保候审。

典型意义

不法分子瞄准减肥产品中的商机,通过非法添加西布曲明使产品达到快速减肥的效果来吸引消费者购买,给消费者健康安全带来了危害。市场监管部门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对减肥领域的“歪门邪道”予以严厉打击,同时提醒消费者要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坚决抵制“三无”减肥产品,勿轻易听信不法商家的虚假广告和夸大宣传,发现有问题的产品要积极向市场监管等部门反映。

案例7

宿迁市宿豫区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管局在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中,联合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某食品有限公司所生产的猪肉馅水饺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该批猪肉馅水饺中含有鸡肉成分,与其标签标称的配料内容不符。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11日生产了涉案猪肉馅水饺4480袋,为降低成本,在生产时向配料中掺杂了价格远低于猪肉的鸡肉成分,却未在产品标签上如实标注。同时查明涉案违法产品货值共计9856元,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违法所得共计894.8元。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上述猪肉馅水饺进行召回,同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94.8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为降低成本、提高利润,故意添加价格低廉的其他肉类在水饺馅中,既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带来了一定的食品安全风险。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适时开展专项检查,严惩掺杂掺假的不法分子,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8

无锡市滨湖区查处某点心店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内某点心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店内存放有待用的“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明矾)”,在对其炸制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测后发现铝含量严重超标。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为使炸制的油条口感酥脆,该点心店在制作过程中超量使用“硫酸铝铵(明矾)”。该店曾被美食纪录片收录并推广宣传,一度成为当地“网红”打卡店和“小吃快餐热门榜”榜上有名的餐饮店,消费评价度较高。2021年8月,因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且主观故意明显,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该点心店2名涉案人员已被取保候审。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无法外之地,“网红”餐饮店更不能例外,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加强对网红食品、流量餐饮店的巡查监管,对无视红线、挑战底线的相关经营者,无论流量有多大、“颜值”有多高,都会依法依规严格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9

徐州市丰县查处王某等人生产经营假冒“海之蓝”洋河白酒案

案情简介

徐州市丰县市场监管局在部署白酒市场专项检查中,发现有两家经营户涉嫌销售假冒“海之蓝”洋河白酒,在对案件线索进行进一步梳理时,发现这两起案件涉案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相同,在对涉案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获取到重要信息,即丰县某村可能有白酒造假窝点,但造假窝点的具体位置和嫌疑人的相关信息不详。徐州市丰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对获取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暗访和外围取证,最终锁定了一处民房及嫌疑人的姓名。

2021年1月,当地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成立了专案组,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以来,从多地购进假冒洋河品牌的包装物、标识、酒瓶,并在市场上购买低端散装白酒进行罐装封箱后销售。案发后,徐州市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涉案白酒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总脂、乙酸乙酯、酒精度等多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本案共查获涉案假冒白酒2万余箱,货值1100余万元。目前,涉案当事人已被刑事拘留4人,取保候审11人。

典型意义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善于发现案件中的蛛丝马迹,进而抽丝剥茧,逐渐揭露出一条违法制售假冒食品产业链。通过与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行动,对售假行为进一步查源头、追流向、清市场,实现全链条打击,彻底斩断假冒伪劣食品的供应渠道,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有效保护了知名企业的知识产权。

案例10

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查处某酒业公司等生产经营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饮用了网购的“保健酒”(某酒业公司生产)后出现身体发热等不适。该局高度重视,立即对举报人提供的“保健酒”进行检验检测,结果显示含有那非类成分。因该案涉嫌刑事犯罪,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经司法鉴定,当事人生产的“保健酒”中含有“去甲基卡巴地那非”成分。由于在国内未发现对“去甲基卡巴地那非”定性的公开记录,为解决案件定性的难题,苏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管局两次组织专家论证会,认定“去甲基卡巴地那非”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且会对人体造成严重的危害。

随后,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开展行动,一举捣毁了以郎某为主的生产加工黑窝点和违法销售网络;协助公安机关厘清涉案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和非法添加的环节,并对各生产车间、存储罐体内的样品及现场查获的各类成品进行采样、封样并送检。本案共查获涉案“保健酒”约3000箱、生产原料约1公斤,涉案货值约800万。目前,郎某等3人已被逮捕,王某林等13人被取保候审。

典型意义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对消费者提供的举报线索保持了高度的责任心和职业敏感度,凭借过硬的专业知识,克服了涉案物质定性难、案件取证难等困难,与公安机关紧密合作,成功打掉了一条全国范围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产业链,彰显了食品安全执法“四个最严”的监管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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