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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致死,劝酒、陪酒者是否担责?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19-08-13 字体:[ ]

  【案情简介】

  李某因其承建工地即将开工,即与王某找到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赵某帮忙约项目部有关人员共聚晚餐,晚上五时许,李某、王某约陪客5人赶到饭店,赵某约陪客3人抵达饭店就餐,席间,大家互相敬酒,其中除2人未饮酒外,其余人均参与了饮酒。

  酒席后期,李某发现王某有酒多迹象曾加以劝阻,但王某并未理会,继续和众人饮酒并和陪客程某多次相互敬酒。不久,程某、王某均因饮酒过量趴在桌上。酒席结束后,因王某酒多呕吐不止,李某送王某前往其母亲家。其母发现情况不对,并说王某心脏不好,要求将其送往医院。王某经诊断呼吸心跳骤停、心肺复苏后综合症,吸入性肺炎,经抢救无效死亡。

  【调查与处理】

  王某父母及其丈夫儿子将李某、赵某及陪客告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261969.50元并负担诉讼费。

  该案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1、被告李某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62937.67元;2、被告程某(拼酒陪客)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41958.44元;3、其他陪饮八人各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489.61元。

  【法律分析】

  该案是一起因共同饮酒致人死亡而引发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本案中,王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酒量应有充分了解,应当认识到过量饮酒给自己带来的危害,且饮酒与否及多少主要由其自主选择和决定,但其不顾自己酒量大小,导致醉酒死亡,故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参与酒宴人员中,被告李某作为酒宴召集人应对参与酒宴者的健康安全尽到较大的注意义务,且李某宴请目的为与工程发包方联络感情,系有关利益的受益人,故对王某饮酒致死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程某酒席后期在不了解王某酒量的情况下,不听他人劝阻,与王某多次拼酒,导致王某饮酒过量,主观上具有过错,应承担过错赔偿的较大责任。其他同席吃饭人员参与酒席在发现王某与人拼酒、已经饮酒过量的情况下,未能有效劝阻并尽到注意义务,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鉴于上述理由,受诉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典型意义】

  我国具有较悠久的酒文化,婚丧喜事、友人聚会都离不开酒,酒桌上劝酒、敬酒之风盛行,更有甚者“宁愿伤身体,也不伤感情”。然而过量饮酒伤身人所共知,近几年喝酒喝出人命的新闻也屡屡见诸报端。随着公众法治意识的增强,因饮酒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日益突出,越来越多法院在综合分析案件情况后判处同桌饮酒、劝酒的人承担一定的责任。逢年过节,亲朋好友欢聚理所当然,但喝酒、劝酒应适度,否则会事与愿违,甚至酿成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