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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司机帮忙搬货受伤谁担责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2-02-28 字体:[ ]

【案情】李某在甲公司购买了大型衣柜,甲公司不负责送货上门。李某在乙货运平台下单货运服务,张某接单。货车到达甲公司后,张某告知李某自行将家具搬运至车上,在李某的要求下,张某协助其进行搬运,过程中不慎滑倒受伤。张某认为自己受伤应当由李某赔偿,将李某告上法庭。

【评析】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搬运系履行合同,货物运输中的搬运为必然过程,张某不慎摔倒受伤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搬运行为并非合同义务,张某的搬运系义务帮工行为,李某作为受益人应当赔偿张某的损失。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搬运货物并非货运服务合同内容。我国民法将运输合同细分规定为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及多式联运合同,货运合同规定在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九章第三节。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将运输合同定义为“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八百二十五条至第八百三十七条则详细规定了承运人、托运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内容,但是,就搬运货物是否为货运服务合同内容,民法典并未作出规定。故搬运服务是否为货运服务的一部分,往往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是货运合同,不同于搬家服务,货运合同仅负责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搬运往往需要另附搬运费用或单独约定,故本案中搬运货物并非货运服务的合同内容。

其次,本案中帮助搬运的行为符合义务帮工关系的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从中可以得出,义务帮工关系需要符合以下构成要件:一是提供劳务具有无偿性,这也是帮工行为中“义务”性的体现,如收取劳动报酬,则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或根据雇佣关系进行规范;二是义务帮工的劳务往往临时起意,义务帮工往往并非事先约定,具有临时性,符合好意施惠行为的特征;三是被帮工人从义务帮工行为中获得收益;四是被帮工人未对帮工行为表示拒绝。本案中,李某在将家具搬运至车厢的过程中,得知需要自己将家具搬运至货车车厢,临时要求张某进行协助,并非事先约定,且并未给付报酬,张某的行为系义务帮工。

最后,应当减轻张某的责任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五条对于帮工行为导致帮工人损失的责任承担进行了规定,在根据过错原则进行责任承担的基础上,若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但依然受益,则可以在受益范围内对帮工人进行适当补偿。可以看出,这一规定在贯彻民法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倾向于保护帮工人,原因在于义务帮工在实践中具有无偿性,体现了社会生活中各方协作互助、互惠互利的良好风气,值得倡导。本案中,张某的摔倒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考虑到张某义务帮工行为的好意施惠与情谊属性,应该在根据过错原则平等确认双方责任比例的基础上,合理减轻张某的责任承担。这一思路,也同样体现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有关“好意同乘”的规定,“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无偿搭乘人损失的,若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