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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1-03-23 字体:[ ]

【案情】

甲驾驶M车由南向北行驶进入A路口(无交通信号灯),与乙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口的N车相撞(M车前部撞击N车左后门),致N车甩尾后碰撞行人丙,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甲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来车先行,乙超速行驶且行经有人行横道的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均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二人过错行为作用基本相当,负事故同等责任;丙步行通过交叉路口未走人行横道,是造成自身伤害的次要原因,负自身伤害的次要责任。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乙二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甲、乙负事故同等责任,在死亡一人的结果之下二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相较受害方丙而言,作为肇事方的甲、乙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两种责任划分依照的是不同标准。刑法范畴的责任划分是以犯罪构成要件为基础,比较加害者和受害者之间的过错大小及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则是从交通行政管理角度出发,在具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行为的事故各方主体之间根据过错大小逐人进行责任划分。因此,《解释》中“同等责任”的所指是肇事方与受害方两个对立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本案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同等责任”实为肇事方甲、乙之间的责任划分,两者指向不同,不可划等号,如果将前者称为“外部责任划分”,后者则可称为“内部责任划分”。

事故责任认定书本质上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它不同于鉴定意见,可作为刑法上责任认定的参考,但绝不可作为判断罪与非罪的完全依据。因此,在认定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应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进行责任划分。本案中,丙的过错行为与两车碰撞毫无关联,甲、乙二人的过错才是两车相撞的原因,对此丙无法预见亦无法避免,故丙对于车辆碰撞无责任;车辆碰撞造成N车甩尾进而又撞到受害人丙,甲、乙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丙死亡的危害结果,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便考虑丙未走人行横道这一因素,其过错程度也明显小于甲、乙,甲、乙的行为是造成危害结果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故构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