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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的减免能否在 执行程序中直接处理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1-06-07 字体:[ ]

【案情】

刘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二百万元。判决生效后,刑事审判部门将罚金刑部分移送执行局执行。执行过程中,经过网络查询和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服刑期间的刘某向执行法院提交减免罚金刑的书面申请,理由系患重大疾病,无履行能力。

【评析】

对刘某减免罚金刑的申请如何处理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执行局应当根据查明情况直接裁定是否减免。财产刑由一审法院执行,故执行部门有权根据查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财产情况裁定是否减免罚金。同时执行局审查被执行人的相关情况具备办案条件,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第二种观点认为,执行局裁定减免罚金刑违背了审执分离的职能需要,是否减免属于实体裁判,执行局主要职能是执行实施,根据生效文书采取相应的措施,即使罚金缴纳存在困难以及无财产可供执行,也仅能裁定终本结案。故减免罚金刑应当移送原刑事审判部门裁定。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根据规定,罚金刑由一审法院执行,但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未明确规定罚金刑减免的具体职能部门。人民法院审执分离的职能改革背景下,裁判权与执行权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应由不同职能部门行使。但具体由哪个部门审查同样存在分歧。如果将财产刑减免纳入减刑范畴,则移送减刑假释部门审查,那么执行法院就需要将罚金减免申请移送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部门审查,程序流转繁琐、沟通渠道不畅,当事人权益往往无法实现。故个人认为罚金刑减免申请移送原刑事审判部门审查较为妥当。罚金刑减免事实上是罪犯对已生效裁判履行提出的变更申请,原刑事审判部门在掌握犯罪分子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再根据执行机构移送的执行情况,对是否减免作出裁定既符合执行效率原则,亦能维护罪犯申请减免罚金的权利。当然,该问题依然需要在法律层面上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