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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的“3分利息”,怎么计算?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19-08-26 字体:[ ]

    导语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今天放松一下,

  先来玩个简单的游戏:

  咱们的题干

  节选自一张借条

  “……张三今借到王五现金壹拾陆万圆整(160000元),利息3 分,所借金额于2018年12月31日前连本带息一次结清……。”

  怎么样,

  找出问题了吗?

  实在没发现的话,

  那你也得当心了:

  打借条时忘记这个“茬”,

  清偿时很可能被“找茬”!

  01

  借钱:约定利息3分

  2016年,

  张三急需资金用于周转,

  经李四居间介绍,

  找到了王五,

  向其借款。

  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

  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

  之后,

  王五如约出借9万元给张三。

  借款到期后,

  张三连本带息,

  向王五全部清偿。

  有了这一次经历,

  王五认为张三还算靠谱,

  值得信任。

  于是,

  在2017年,

  当张三再次向王五借款时,

  王五毫不犹豫向张三出借16万元。

  张三为此出具借条,

  载明:

  还款期限:2018年12月31日

  借款利息:3分

  02

  争议:利息如何计算?

  一年多的时间很快过去,

  王五拿着借条上门,

  让张三依约还本付息。

  白纸黑字的借条

  摆在两人中间。

  双方对其中的借款事实、

  借款期限均无异议,

  争议却集中在了

  借条上并不起眼的这四个字上:

  利息3分

  VS

  张三

  VS

  王五

  “利息3分”应按年计算,就是年息3%

  “利息3分”应按月计算,就是月息3%,年息36%

  掐指一算,

  这月息3%和年息3%,

  足有12倍的差距。

  怪不得张三和王五

  在这个问题上互不相让。

  03

  判决:定为年息24%

  双方协商不成,

  王五遂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张三

  按年息36%还本付息。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后判决:

  张三应按月息2%,

  即年息24%还本付息。

  张三不服,

  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真是奇怪了,法院最后判的为何是年息24%?既不是张三主张的年息3%,又不是王五主张的年息36%?

  早就料到你会这样问了,答案在下面呢……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合本案

  本案中,借条并未明确“利息3分”是月利率3%还是年利率3%。但是,结合张三与王五的借款先例,其约定利率为“月息3分”;再结合民间交易习惯,“利息几分”通常是指月利率,虽表述不规范,却具有普遍意义。因此,在本案中,双方在借条中约定的“利息3分”应当理解为“月利率3分”,而不是“年利率3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约定的年利率未超过24%的,受法律保护。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利息,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超过年利率24%,但不超过36%的利息是自然债务,出借人请求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已经支付的,借款人要求返还,人民法院同样不予支持。本案中约定的月利率3%,即年利率36%,已经超出法院应予支持的年利率24%的利率上限,同时,年利率超过24%但不超过36%的利息,系自然债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最终判决张三以年利率24%向王五支付利息。

  法官寄语

  借条是民间借贷发生时的债权凭证,其本身是一个简易借款合同,关系各方权利义务,失之毫厘,则可能差之千里。因此,各方当事人对借条一定要字斟句酌、十分谨慎,注意书写规范,避免产生歧义。作者 / 魏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