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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放弃继承为何由村民委员会承担责任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1-09-03 字体:[ ]

【案情】

2018年5月12日,王某因需向同村好友张某借款200万元。2019年1月1日,王某因心肌梗塞去世。2020年5月10日,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的儿子王某某、妻子李某在继承王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某、李某向法院作出声明,其从未继承王某的遗产,且即便王某存在遗产两人亦自愿放弃继承。张某向法院提供证据证实王某和李某名下有拆迁安置房一套,并认为法院不应对王某某、李某所作声明予以确认,否则其权利将难以实现。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王某某、李某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某、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对自己的财产权益作出处分,其作出的放弃继承声明,法院应予确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王某某、李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本案应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某、李某虽向法院作出放弃继承的声明,但对继承人以外的人来说,对王某是否存在其他遗产及遗产价值范围以及王某某、李某是否对王某遗产进行过继承等事实难以举证证明,如确认两人的放弃继承声明,相关事实将难以查明,张某等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也将难以得到保障,根据公平和诚信原则,法院不应对王某某、李某放弃继承的声明予以确认。王某某、李某是否承担还款责任,经执行程序后才能确定。故判决王某某、李某在继承王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王某某、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财产权益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确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王某某、李某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法院追加王某生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确定王某遗产价值后确认该权利属于村民委员会所有,并判决村民委员会在享有王某遗产价值范围内对张某承担还款责任。关于诉讼费的负担,村民委员会应负担部分属于遗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过程中支出的必要费用,应从王某遗产价值范围内支出。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法律规定。原继承法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略显简陋。随着民法典的施行,继承编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法律责任及报酬等作出了更为完备的规定。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遗产继承案件也将随之增多,遗产管理人制度将在保护继承人利益、保障遗产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