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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贷款转贷的行为认定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1-04-28 字体:[ ]

【案情】

2019年10月,原告朱某经人介绍与被告某投资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原告向正规网络平台消费贷款后将资金交由被告管理,原告贷款利息由被告承担,另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未偿还贷款机构本金的1%作为客户资金收益。随后,原告通过支付宝向某信托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消费信托贷款90000元,贷款到账后,原告将90000元汇入被告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尤某账户。后被告陆续返还原告本息计54000元,剩余资金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拒不支付。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投资行为的性质认定。

投资是对自己所有物权利的处分,投资人一般参与投资项目的管理,目的是保证投资回流,实现增值,该种增值是未来的预期效益,是不确定的;借贷是一种债,可担保,出借人对资金的收益具有可预见性、固定性。就本案而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虽然名为投资合同,但合同对收益亦有明确的约定,且原告不承担经营风险,故本合同应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款的合同。

本案信托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原告套取贷款后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且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因本案原、被告双方共同约定以转借贷款资金获取报酬,属于双方都有错误的情形,被告在返还原告剩余本金后,对原告已偿还的贷款利息,及原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还应承担一半的责任。

当前许多不法机构打着“稳赚不赔”“保本付息”的幌子,以投资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然而高利诱惑下往往暗藏陷阱,一旦卷入其中,不仅可能血本无归,更有甚者会触及高利转贷、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