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信息 > 法律援助

“试骑”骑走电动车构成何罪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1-02-01 字体:[ ]

【案情】王某某的电动车丢了,于是想“弄”一辆。王某某到电动车专卖店,看上一辆电动自行车说要试一试,老板将车交给王某某就去招呼其他顾客了,等老板忙完发现王某某还没“试骑”回来,才意识到电动车丢了,赶紧报警。后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认定,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90元。

【评析】关于王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某谎称“试骑”,系虚构事实,骗走被害人的电动车,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某获得车辆的方式是以“试骑”为由,快速离开使车辆脱离被害人的占有,是对物实施的暴力,即以“暴力”方式取得电动车,构成抢夺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王某某系以“和平”手段获得电动车系公然盗窃,构成盗窃罪。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诈骗罪要求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对方(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被害人受损犯罪嫌疑人取得财物。王某某虽然虚构事实,以试驾电动车为由将车辆骑走,但是被害人并没有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虽然将电动车给王某某试驾,但并非转移所有权的处分行为,即被害人并没有上当处分自己的电动车,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被害人同意王某某试驾,系和平交付,且王某某在被害人同意下将车骑走,被害人也没有在王某某骑车离开时有任何追赶或阻止行为,王某某不存在趁人不备及对物实施暴力的情况,更不可能致人伤亡,因此不构成抢夺罪。

盗窃罪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和平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本案被害人将财物交由嫌疑人后,忙于店内其他事情,之后发现车辆尚未返回,首先财物并非被害人紧密占有,系和平方式脱离紧密占有后被他人非法占有,其次嫌疑人取得财物的整个行为系通过不可能导致被害人的伤亡,王某某的行为符合公然盗窃,宜认定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