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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走廊不能侵犯他人相邻权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2-02-16 字体:[ ]

【案情】

朱某与彭某系邻居关系。朱某系某小区02室业主,为南户。彭某系同层01室业主,为东户。彭某门前有东西方向走廊,走廊两侧有不锈钢护栏。朱某家朝北方向有厨房、卫生间、卧室各一间,窗户正对走廊。在装修时,彭某对门前东西方向走廊进行了改造,拆除了原有护栏,在走廊两边安装了防盗窗和玻璃窗,将走廊封闭起来。朱某认为影响其通风、采光,因而成讼。

【评析】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如通风、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相邻各方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延伸或限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的不动产权利人是权利受限制的一方,因此取得必要便利的不动产权利人是权利得以延伸的一方,该延伸是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所必需的。

通风、采光和日照是衡量一个人居住质量的重要标准,通风、采光和日照的问题亦为不动产相邻关系中最重要的问题。妨碍日照、采光和通风的判断标准就是受害人能够主张排除妨害和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但基于相邻关系制度的固有功能,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必须附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建造的建筑物,应当视为超出了社会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受害人可主张排除妨碍和损害赔偿。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是解决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之间冲突的基本原则,实践中,权利人应当从该基本原则出发,判断各自的权利界限,如果造成损失,应当及时采取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方式恢复受到损害的权利。法官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亦应遵循该基本原则,同时在司法审判中妥善平衡好有利生产和相邻权益保障的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合理限制或延伸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尽量减少给相邻权利人生活带来不便。

本案中,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根据小区楼道的设计,朱某与彭某共用该楼道,未经朱某同意,彭某从个人便利考虑,对楼道防护设施进行了改造,增设防盗窗和玻璃窗,使其成封闭空间,改变了楼道的原有设计,客观上影响朱某房屋内通风、采光,违反了处理相邻关系中的公平合理原则,故判决彭某将走廊恢复原状。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因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问题引发的矛盾越来越多。处理好相邻关系,不仅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要坚持与邻为善,互利共赢,换位思考,为相邻权利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相邻一方行使权利亦保持在合理限度内,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在产生纠纷时,应保持克制和忍让,双方友好协商、加强沟通,采取妥善办法处理,避免矛盾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