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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老人的“隔代探望权”应受保护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0-04-13 字体:[ ]

【案情】

李某、张某夫妇的独生子李某俊与刘某霞婚后生育一女孩李小某。其间,李某俊起诉与刘某霞离婚,后李某俊病故,离婚案终结诉讼。住在父母家中的刘某霞阻止两位老人探望孙女李小某,最终李某、张某因要求对李小某行使探望权与刘某霞对簿公堂。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可否准许李某、张某隔代探望孙女李小某。《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该条法律仅明确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探望权,但对于前述探望主体去世的情形下,其父母可否代为探望并未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从探望权的立法精神、未成年人及老年人权益保护、重塑家庭伦理亲情等方面综合考虑,对原告李某、张某的探望权请求予以支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探望权系亲权的延伸,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特定身份关系而衍生出来的。祖父母与孙子女具有基于特殊血缘情感而产生的特殊身份,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结束而消灭。对祖父母探望孙子女的主张予以保护,不仅能够满足祖父母对孙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需要,对孙子女也是天伦共享的行为,系符天理、合人伦之举,能一定程度上弥补逝者在子女关爱上的缺位,保护未成年孙子女的身心健康及情感需要,对孙子女的价值观形成起到积极的作用,更符合探望权的伦理价值取向和社会善良风俗。

其次,从权利义务对等性角度考虑,失独老人可对孙子女享有探望权。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失独老人的孙子女对失独老人的遗产往往享有代位继承权。在代位继承遗产的同时,以赋予探望权的形式保障老人的精神养老需求,也符合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要求。

再次,允许失独老人探望孙子女是慰藉老年人心灵、帮助其树立生活信念的重要途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失独老人通过探望孙子女,可以重燃生活的希望。

陈中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