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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2-04-19 字体:[ ]

【案情】李某从事工程承包,曾向百川公司购买水泥,总价值195万元,后经双方结算,李某尚欠百川公司水泥款51万元。因李某未能给付货款,百川公司提起诉讼。百川公司认为,上述债务形成于李某与其配偶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共同生活,共同家庭生产经营产生的债务,王某有责任偿还,要求王某承担连带责任。李某与王某原系夫妻,案涉债务产生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20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女方王某名下的房产一套归王某所有(婚后购买),男方李某经手的若干工程尾款全部由王某负责收回享有,所有债务由李某承担。

【评析】笔者认为王某应该为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首先,李某与王某的离婚协议已明确约定,李某所经手的施工工程尾款的债权,由王某收回享有,表明王某从李某经手的施工工程中获得收益,也就是说王某从案涉债务的产生中享受到了利益,债务又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为案涉债务承担责任实属应当。

其次,李某与王某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债务由李某负责偿还,但该约定仅在离婚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债权人百川公司没有约束力,债权人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再次,王某没有从事其他工作,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名下的房产一套从他人处受赠获得,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知,李某从事承包工程所得亦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

综上,案涉债务属于王某和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王某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