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日常生活中,公司或者其他机构往往指派工作人员代表单位开展业务。
然而,
有些公司或机构
出于逃避债务的目的,
虚构事实,
以其工作人员
未经授权或无权代理为由,
拒绝承认员工代为订立的合同,
拒绝偿付员工履职签下的债务。
下面的这些理由,
你们遇到过吗?
公章是被偷印的
他不是我们的员工
与我们无关
不知情
没有经过我们授权
谁和你订的约就找谁
不管
别找我们
不认识你
他已经离职了
超越权限
合同对我们无效
不要担心,
只要有证据证明或有理由相信
交易行为属于员工职权范围内,
这个债,
就算在公司头上,
赖不掉的
公司:
“小李,这个工程你负责”
2017年6月,
装修公司拿下一笔大业务:
为同城一家歌城提供装修服务,
工程造价达126万元。
装修公司指派员工小李
负责同歌城接洽协商。
同月20日,
小李代表装修公司与歌城
签订《装修合同》,
其中约定:
“装修公司指派小李为驻工地代表,
负责合同履行,并按要求组织施工,
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解决由装修公司负责的各项事宜。“
合同末尾处加盖有
装修公司公章。
小李:
“老刘,水电安装你来干”
《装修合同》签订后,
小李带着装修公司的施工队伍
入驻歌城施工现场。
在他的组织协调下,
施工有序进行。
不过
小李很快发现一个棘手的问题:
公司没有配备水电安装人员,
不具备水电安装能力。
由于工期有限,
小李为节省时间,
当即做出决定:
将水电安装项目外包出去。
经人推荐,
小李找到了老刘,
老刘常年从事水电安装,
小李和老刘谈妥之后,
老刘随即入场
开始施工。
老刘:
“各位,未结报酬找谁要”
2017年9月,
歌城装修项目全部完工,
小李以装修公司的名义
与歌城协商善后事宜,
确认歌城已支付完毕所有款项。
同日,
小李向老刘出具一张结算单,
载明尚欠老刘施工费用4万元。
其后,
拖欠老刘的4万元施工费用
迟迟没有得到清偿,
老刘向多方索要都遭到拒绝:
歌城
我已支付全部费用给装修公司
公司
谁跟你签的结算单你找谁要
小李
我只是在为公司办事
无奈之下,
老刘一纸诉状将
小李、公司、歌城告到法院。
法院:
“公司,4万欠款你得还”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后认为:
应当由装修公司向老刘支付报酬,小李、歌城无需担责。
装修公司不服,
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
重庆四中法院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结合本案
本案中,小李代表装修公司,将承包工程中的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老刘,并与老刘进行报酬结算,系履行其作为装修公司施工代表的职务行为。因此,小李与老刘结算后,装修公司负有向老刘支付报酬的民事责任,小李无需担责。此外,由于歌城与老刘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且已经向装修公司支付全部施工费用,歌城无需向老刘承担责任。
在实践中,有些企业通过否认对外出具授权委托书、否认其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等方式,企图逃避对外责任,损害了债权人利益,违反了相关法律规范。广大经营主体应当杜绝此类失信行为,恪守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共同致力于维护公平合理的交易秩序。 作者 / 熊海燕来源:重庆四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