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信息 > 法律援助

员工履职欠下的债,公司不能赖 !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19-04-28 字体:[ ]

导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日常生活中,公司或者其他机构往往指派工作人员代表单位开展业务。

然而,

有些公司或机构

出于逃避债务的目的,

虚构事实,

以其工作人员

未经授权或无权代理为由,

拒绝承认员工代为订立的合同,

拒绝偿付员工履职签下的债务。

下面的这些理由,

你们遇到过吗?

公章是被偷印的

他不是我们的员工

与我们无关

不知情

没有经过我们授权

谁和你订的约就找谁

不管

别找我们

不认识你

他已经离职了

超越权限

合同对我们无效

不要担心,

只要有证据证明或有理由相信

交易行为属于员工职权范围内,

这个债,

就算在公司头上,

赖不掉的

公司:

“小李,这个工程你负责”

2017年6月,

装修公司拿下一笔大业务:

为同城一家歌城提供装修服务,

工程造价达126万元。

装修公司指派员工小李

负责同歌城接洽协商。

同月20日,

小李代表装修公司与歌城

签订《装修合同》,

其中约定:

“装修公司指派小李为驻工地代表,

负责合同履行,并按要求组织施工,

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解决由装修公司负责的各项事宜。“

合同末尾处加盖有

装修公司公章。

小李:

“老刘,水电安装你来干”

《装修合同》签订后,

小李带着装修公司的施工队伍

入驻歌城施工现场。

在他的组织协调下,

施工有序进行。

不过

小李很快发现一个棘手的问题:

公司没有配备水电安装人员,

不具备水电安装能力。

由于工期有限,

小李为节省时间,

当即做出决定:

将水电安装项目外包出去。

经人推荐,

小李找到了老刘,

老刘常年从事水电安装,

小李和老刘谈妥之后,

老刘随即入场

开始施工。

老刘:

“各位,未结报酬找谁要”

2017年9月,

歌城装修项目全部完工,

小李以装修公司的名义

与歌城协商善后事宜,

确认歌城已支付完毕所有款项。

同日,

小李向老刘出具一张结算单,

载明尚欠老刘施工费用4万元。

其后,

拖欠老刘的4万元施工费用

迟迟没有得到清偿,

老刘向多方索要都遭到拒绝:

歌城

我已支付全部费用给装修公司

公司

谁跟你签的结算单你找谁要

小李

我只是在为公司办事

无奈之下,

老刘一纸诉状将

小李、公司、歌城告到法院。

法院:

“公司,4万欠款你得还”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后认为:

应当由装修公司向老刘支付报酬,小李、歌城无需担责。

装修公司不服,

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

重庆四中法院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结合本案

本案中,小李代表装修公司,将承包工程中的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老刘,并与老刘进行报酬结算,系履行其作为装修公司施工代表的职务行为。因此,小李与老刘结算后,装修公司负有向老刘支付报酬的民事责任,小李无需担责。此外,由于歌城与老刘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且已经向装修公司支付全部施工费用,歌城无需向老刘承担责任。

在实践中,有些企业通过否认对外出具授权委托书、否认其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等方式,企图逃避对外责任,损害了债权人利益,违反了相关法律规范。广大经营主体应当杜绝此类失信行为,恪守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共同致力于维护公平合理的交易秩序。 作者 / 熊海燕来源:重庆四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