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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暖宝使用中爆炸,谁来担责?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19-07-16 字体:[ ]

  【案情简介】

  冬天的晚上,张某将电暖宝充电加热后,放在腿上取暖,谁知,电暖宝突然从一侧炸裂,里面滚烫的液体流出,张某大腿顿时一阵剧痛。随后,张某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经诊断大腿内侧严重烫伤,共花费医疗费约9000元。经了解,该电暖宝系张某家人于事发前两天在当地人李某经营的一家小店购买,而李某系从王某经营的一家批发部批发。 事发后,张某找到销售者李某,李某支付2000元医药费后拒绝再予以赔偿。一气之下,张某将李某和王某起诉至本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

  【调查与处理】

  冬季到了,天气越来越寒冷,电暖宝因为价格便宜而备受青睐。可当危险发生时,消费者究竟应该如何维权呢?在本案中,批发部的经营者王某态度消极,庭审时抵触情绪严重,拒绝予以赔偿。他认为,自己只是该电暖宝的销售商,申请法院追加浙江某生产商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而且,原告受伤是因为自己操作不当造成的,产品不存在缺陷,其不应当承担责任。多次调解,王某、李某逐渐认识到了作为销售者应该承担的责任,同意对原告进行合理的赔付,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王某、李某一次性支付张某17500元,并当庭支付完毕。

  【法律分析】

  了解到王某的真实想法,本院多次对其释法明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是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本案中,原告张某不同意追加生产者为被告,选择案涉电暖宝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王某、李某要求对涉案电暖宝是否存在缺陷进行鉴定,移送鉴定后,却因不具备鉴定条件未能鉴定。张某在正常使用电暖宝过程中,电暖宝发生炸裂,销售者亦未提供涉案电暖宝的质量合格证明,可以推定产品存在缺陷,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消费者在选购电暖宝时应当通过正规渠道选择质量有保障的品牌,避免购买三无产品,并保管好购买凭证,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损害,保留好物证等相关证据,以便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