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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待父母是义务,家庭暴力国法不容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19-04-22 字体:[ ]

导语

善待家庭成员不仅是道德责任,也是法定义务,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近,电视剧《都挺好》热播。

剧中父亲苏大强,

凭借“作(zuō)爹”的人设,

给大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各种“放飞自我”,

搞得“鸡飞狗跳”,

连儿子都直呼“太狂野”,

好在儿女孝顺,

尽心侍奉,

不管其他人过得怎么样,

他过得还算“挺好”。

然而,

在现实生活中,

老人们的际遇却非“都挺好”,

有的子女对老人缺乏孝心,

不能很好履行赡养义务,

更有甚者,

向老人施以家庭暴力,

为道德所不齿,

更为法律所不容。

本期案例就是与此相关的一场悲剧

一言难尽,

儿子不孝顺

王大爷七十多岁了,

膝下有一儿一女。

自打前几年老伴去世后,

王大爷便搬到儿子家住,

同王某一家共同生活。

谁承想,

儿子一家完全把王大爷

当成个“累赘”,

非但没有尽心侍奉,

反倒是漠不关心,

有时甚至恶语相向。

由于年岁已高,

加之身体疾病等原因,

王大爷的神智时常混乱,

自理能力每况愈下,

多次在小王家的院子里

随处大小便。

为此,

王大爷没少被王某教训。

一天之内,

遭两次欧打

2018年6月17日早上,

刚起床的王某准备做早饭,

刚走到自家厨房门口,

就看到王大爷拉的粪便,

王某气不打一处来,

拿起一根竹枝条,

朝站在一旁的王大爷

一阵乱打。

当天下午5点多时,

外出返家的王某刚走进厨房,

就发现王大爷又将粪便

拉在了自家厨房的盆子里,

王某顿时火冒三丈,

顺手拿起一根柴火棍打向王大爷,

并将王大爷打倒在在院子外的厕所旁。

一夜之间,

命丧饲料房

当天晚上8点多,

看到王大爷还躺在厕所旁边,

王某以为皮肉之伤并无大碍,

就把王大爷拖进了

自家装猪饲料的烂房子里,

然后就进屋睡觉去了。

第二天早上,

王大爷被发现已经死亡。

经法医鉴定:

王大爷系创伤性休克死亡。

与此同时,

王某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对本案提起公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后作出判决: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宣判后,王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

以案说法

1、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罪侵害的系他人的身体权,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对其行为必然或可能造成其父亲身体伤害是明知的,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表明其存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虽然王某的行为最终造成了其父死亡,但从其作案原因、作案手段上看,其对被害人的死亡并不是持故意的态度。因此,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2、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死亡的,在量刑时应当首先考虑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若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再考虑无期徒刑、死刑。本案中,王某无刑法总则及分则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故应当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的其他近亲属对其行为表示了谅解,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法院在综合考虑王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后,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法官寄语

尊老、爱老、孝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作为子女,在父母年老时,给予他们生活上的关心、经济上的帮助、精神上的安慰,不仅是道德责任,也是法定义务。侮辱、殴打、虐待、遗弃老年人,不仅为道德所不齿,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受到刑法的制裁。 作者 / 刘津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