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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费高于实际损失怎么赔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1-04-23 字体:[ ]

【案情】2020年1月6日,被告庞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梁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碰撞,导致梁某受轻微伤,梁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庞某负事故全责,梁某不负事故责任。后梁某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了受损车辆,支付维修费53157元。另查明2019年11月9日,梁某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原物价值)为56784元。经鉴定梁某车辆事故发生后整车残值为1.2万元。庞某小型客车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评析】争议焦点:车辆维修费用高于车辆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原物价值-残存价值,本案中实际损失为44784元),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用还是车辆的实际损失。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赔偿车辆的实际损失。车辆情况损坏严重,通过维修虽可达到满足一定期限内使用功能的目的,但维修费高于车辆实际损失,有违公平原则,造成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大于车辆的实际损失,故保险公司应以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赔偿车辆维修费。维修费用高于车辆实际损失低于原车价值,车辆通过维修能够修理好,当事人当然可以选择维修车辆。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第一,机动车的维修费用虽高于车辆实际损失但低于原物价值,且车辆具有修复可能性并且已经修理好。第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财产受损后,受害人既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又可以请求赔偿损失。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时,应当赔偿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在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时,应赔偿车辆的重置费用。根据此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是以支付恢复原状的相应费用作为赔偿方式,但并未排除赔偿损失的适用,也未予明确何种方式为原则何种方式为例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具体形式。据此,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梁某维修费用531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