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政府采购目录
来源: 海安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5-11-12 累计次数: 字体:[ ]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区(镇)财政局(工作办公室)、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印发江苏省202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5〕10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6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一)编制要求

1.各预算单位、各区镇应落实过紧日子的相关要求,合理确定年度采购需求,在财政部门下达的“一下”控制数内,结合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规范编制、编细编实。

2.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江苏省202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1)、《江苏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详见附件2)等,确定采购项目属性和品目,按照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分类编制。

(二)编制范围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含限额标准以下);

2.集采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达到限额标准(含)的货物、工程(包括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

3.集采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通过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和程序确定供应商的项目(如:印刷服务执行至2026年5月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审服务项目)。

提醒: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其中货物类项目由采购人通过江苏省政府采购货物类网上商城进行采购,其他类项目由采购人根据海安市限额以下交易平台和海安商城相关规定,按照预算支出管理要求和单位内控制度组织实施。

(三)编制标准

1.限额标准: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统一为100万元(含)。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为400万元(含);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编制要点

1.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市直各预算单位通过江苏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预算一体化系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各区镇因预算一体化系统中相关模块尚未完善,可参照预算一体化系统中市级政府采购预算表的格式开展编制工作。

2.属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在“二上”预算编制模块《部门预算项目年度预算表(预平衡)》中勾选“是”政府采购,相应填列《政府采购预算表》,选择“政府采购品目”“组织形式”等关键要素。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组织形式选择“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限额标准(含)以上的组织形式选择“分散采购”。

3.对2025年及以前年度已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未支付或已支付部分资金的项目,在2026年无需再履行采购程序的,预算单位在《部门预算项目年度预算表(预平衡)》中勾选“否”政府采购。

4.具备购买主体资格的预算单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畴的,应在“二上”预算编制模块的《部门预算项目年度预算表(预平衡)》中勾选“是”政府购买服务,相应填列《政府购买服务表》。公益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各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严禁无预算、超预算采购,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及用途。年中因政策调整等原因确需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应按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未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原则上2026年一律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一)规范申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1.市直各预算应依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指标,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经市财政局业务科室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推送至“苏采云”系统。预采下年度项目等特殊事项,预算单位可在预算一体化系统中申请临时采购计划,并上传有关审批附件,经市财政局业务科室和绩效管理科审核通过后,自动推送“苏采云”系统。

2.非部门预算单位和区镇应通过“苏采云”系统提交临时采购计划申请,并上传经主管部门和区(镇)财政局(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的《政府采购计划表》。

(二)依法选择与变更采购方式

1.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严禁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2.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特殊情况符合法定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应按照《关于转发南通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采购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海财购〔2022〕15号)相关规定,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执行。

3.预算金额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充分考虑采购需求和项目特点,依法依规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其中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须先行组织专家论证,并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明确框架协议采购范围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备注栏中“小额零星采购实行框架协议采购,全省联动”,该类品目入围供应商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确定,备注栏中“海安市小额零星采购实行框架协议采购”,该品目入围供应商由海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单位应从已确定的供应商中选择采购。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采购人应严格执行框架协议采购结果,未实行框架协议采购或框架协议不能满足需求的,采购人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3.单位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印刷服务、协审服务时,应通过框架协议实施采购,其中印刷服务项目框架协议执行至2026年5月底,期满后采购人根据海安市限额以下交易平台和海安商城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如财政部门有新要求的按新要求执行。

4.鼓励行业主管部门针对本系统本部门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便于归集的政府采购品目,探索开展带量采购,发挥规模优势,降低政府采购成本。

(四)强化信息公开和履约管理

1.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机制。采购人、代理机构作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主体,须加强对拟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审核,确保其真实合法、内容完整、表述准确,严格落实“应公开尽公开”的要求,保障政府采购活动规范、透明开展。

2.加强合同管理。采购人应按时签订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根据采购合同在“苏采云”准确填写支付计划,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付款计划支付采购资金,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预算执行子系统和“苏采云”系统同步上线政府采购合同支付提醒功能,采购人要提高资金支付效率,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3.强化履约验收。采购人要按照《江苏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苏财规〔2024〕7号)要求组织项目履约验收,采购文件中要明确履约验收的基本要求,并依据采购文件在合同中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内容和标准等事项。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进行公共服务项目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依据,项目验收结果自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开。

三、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各预算单位、各区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应主动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创新、绿色采购、乡村振兴等政府采购政策。

(一)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各预算单位、各区镇应当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有关规定,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并履行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程序,不得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组织形式、所有制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采购活动,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主管预算单位、各区镇应当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并于每年一季度结束前在“苏采云”系统公开上一年度本部门(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对于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要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要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和服务,应严格执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工程预留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5〕65号)要求,在预算编制、需求管理及实施计划等环节全面落实支持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

(三)支持科技创新和本国产品

支持应用科技创新,对符合国家科技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4〕13号)实施。采购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实施。

附件:1.江苏省202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江苏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附件1: 江苏省202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xlsx

附件2:江苏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