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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3工作简报
来源: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03-03 字体:[ ]

2021年第2期 总第129期

海安市12333咨询服务中心 2021年2月20日

一、业务情况统计

2021年2月,海安市12333咨询服务中心电话咨询总量为5666个,其中人工服务接听咨询2350个,占41.5%;自动语音服务3316个,占58.5%,本月服务满意度为99.9%。

2021年2月,来电业务量前五位的是:1.退休养老金发放时间;2.失业补助金;3.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4.社会保障卡更换;5.劳动关系争议调解申请。

二、咨询热点答疑

问:关于我市执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到期通知

根据江苏省人社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海安市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自2021年1月起,我市恢复征收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各用人单位请合理安排并提前做好资金准备,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避免逾期缴费产生滞纳金,影响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问:海安市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以及缴费比例的通知?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发布2021年上半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49号)文件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全市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9335元执行,下限按3368元执行。

缴费比例

险种

缴费比例

单位

个人

养老保险

24%

16%

8%

工伤保险

0.2/0.4/0.7/0.9/1.1/1.3/

1.6/1.9 %

(在此基准费率上减半征收)

补充工伤保险

1.9‰

失业保险

1%

0.5%

0.5%

注:从2019年5月起,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由19%降至16%;按行业风险大小分类,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不同;月缴费金额计算公式:缴费工资*缴费比例。

以月缴费工资4000元为例

险种

月缴费工资(元)

合计

(元/月)

单位

(元/月)

个人

(元/月)

养老保险

4000

960

640

320

工伤保险

4000

4000*工伤保险费率

4000*工伤保险费率

0

补充工伤保险

4000

4000*补充工伤保险费率

4000*补充工伤保险费率

0

失业保险

4000

40

20

20

三、人社案例精选

部分企业来电咨询2021江苏省出台了11种可以补缴养老保险的通知,具体是哪11种呢?

1月22日,江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联合出台了《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明确了11种可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形,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补缴,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这11种情形是:

(一)1991年12月31日前各地实施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期间,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未按当地规定缴纳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费的,用人单位可补缴原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费,固定工本人不需补缴费。

(二)1991年12月31日前各地实施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期间,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本人未按当地规定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补缴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和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未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1992年1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除第(三)项规定企业之外的其他城镇各类企业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以及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自行使用的未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招录的职工,未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1996年1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镇街道办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职工自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之月至1995年12月31日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后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在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后从事临时工期间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编制外人员,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2004年2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八)乡镇企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2006年3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属安排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国家统配人员和城镇待业人员,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待遇领取年龄的,可自1992年1月1日起补缴其在原安排的乡镇企业工作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自2011年7月1日起按企业和职工缴费办法及标准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缴费,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跨年度向前补缴。

(十)未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轮换工在现岗位上被招录为正式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连续从事轮换工的工作时间,可按照劳动合同制工人补缴办法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一)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补缴的其他情形。

省三部门联合出台的规范补缴办法,并不是出台了新的补缴政策,也未突破已有的政策,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对不同时代文件中政策的梳理,使得补缴情形和条件一目了然。过去省和各地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四、人社新闻微播

海安市人社局积极筹备网络招聘会

受疫情影响,春节前后海安公共人力资源市场暂停举办现场招聘会,招聘活动将由线下调整为线上,以“海安用工直通车”微信公众号为主阵地,举办2021年“迎新春送温暖 稳岗留工”大型网络招聘会。

市海安市人社局:着力破解紧缺型技术工人短缺难题

为应对和缓解技术工人短缺的矛盾,市人社局搭建“急需紧缺用工对接平台”,为用工企业与职业培训学校牵线搭桥,帮助企业解决紧缺型工种用工短缺难题。2月5日,南通江中光电有限公司和海安富民职业培训学校在市人社局的协调下,达成了紧缺型技术工人技能培训合作意向。

海安市人社局组织召开工伤保险经办业务专题培训会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人员业务素质和政策运用水平,推动全市工伤保险工作质量效能提升,2月5日,海安市人社局社保中心组织各区镇、街道社保工作负责人及具体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人员开展工伤保险经办业务专题培训。

海安人社局:略阳系列专场招聘会拉开序幕

2月22日,2021年海安略阳春风行动暨苏陕劳务协作系列招聘会在陕西略阳拉开序幕。略阳县委常委、副县长王晓晖,略阳县人社局局长任存杰、副局长贠元林,略阳县劳服局局长任继宇,海安市人社局副局长钟晓卫,以及高新区、开发区、李堡镇相关人员参加活动。据统计,2月22日的两场招聘会共达成招聘求职意向225人,这些员工将在元宵节后通过包车的方式“点对点”到海安企业工作。

16209

本期发:南通劳动保障12333咨询服务中心;市12345公共服务呼叫中心、

本局领导、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所)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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