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hasqtz/2021-00088 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通知
发布机构: 曲塘镇 文号: 曲政发〔2020〕23号
成文日期: 2020-01-27 发布日期: 2020-01-2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曲塘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曲塘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曲塘镇 发布时间:2020-01-27 16:16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各局(办)、各企事业单位:

《曲塘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曲塘镇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7日

曲塘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曲塘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曲塘镇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凡涉及跨本镇行政区域的,或超出本镇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由国家、省、南通市、海安市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省、南通市、海安市相关预案处置。

本预案指导全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职责、属地管理,依法规范、快速反应,依靠科技、加强协作,平战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

二、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省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或传入我省,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在我省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我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南通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辖区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南通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地级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或传入我省,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我市境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我市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地级市以上的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1周内在我市范围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我市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9)地级市以上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我市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我市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市、区)以上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组织体系

(一)应急指挥机构

镇政府根据镇应急办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启动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1.曲塘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曲塘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作为本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镇长或分管副镇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家咨询委员会,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做好预测、预警、预防工作;领导和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上报和经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开展相应的演习、演练、科研、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各村(居)开展工作等。

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镇卫计所、宣传办、教办、派出所、民政组、财政局、社保所、建设局、综合执法局、交运所、社会事业和农村工作局、经发局、生态环境执法三局、应急管理办、市场监管分局、电信局等。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镇卫计所:负责组织、协调本镇境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报告镇政府启动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依法按规定及时报告和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人员培训和提供技术支持等。

镇宣传办: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和危机心理干预,大力宣传普及疫病防治知识。

镇教办:负责全镇教育体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做好学校、幼儿园的健康教育工作,落实学校内的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

镇派出所:负责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配合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落实封锁、控制、隔离等措施。

镇民政组:负责对受灾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并管理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捐助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消毒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镇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社保所:负责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镇建设局: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隔离区污水处理。负责落实建筑工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

镇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隔离区垃圾等生活废弃物处理,做好消杀工作。

镇交运所:负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组织制订并实施检疫、留验、调查、处置方案,将发现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置,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镇社会事业和农村工作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指导活禽交易市场落实重大疾病防控措施。

镇经发局:负责组织文化娱乐场所等人群密集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工作,落实各项控制措施。负责组织旅游景点、旅游住宿餐饮等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工作,落实各项控制措施。

生态环境执法三局:负责做好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镇应急办:负责协调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场监管分局: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承担食品安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和相关检测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活禽交易市场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镇电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调运、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执行以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二)日常办事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全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向市政府、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通报;建立完善全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应急指挥信息平台;负责编制、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会商,协调本镇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承办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以及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四)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是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机构,由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必要时吸收相关专家参与现场指挥工作。各应急小组组长由镇政府有关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组织应急现场的各类保障工作,负责现场信息的收集、研判和上报工作,撰写灾情疫情评估报告。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小组:

信息收集评估组:由卫计所、派出所等组成。组织医疗救治机构开展监测与救治工作,了解、掌握、报告各项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落实应急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和影响,向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切关注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

预防控制组:由卫计所、派出所、交运所、教办、市场监管分局等组成。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工作,包括进入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用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对相关人员采取医学隔离措施,对现场采取消毒、隔离措施,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进一步的预防控制措施建议,对参加现场应急处置的各类工作人员采取卫生防护措施等;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和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协助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必要时依法对传染病疫区进行封锁;为人员的疏散提供交通保障,同时对需要采取防控措施的交通工具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控制措施;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学校的预防控制工作;负责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活禽交易市场应急管理工作。

医疗救治组:由卫计所、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机构相关专业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向现场指挥部提出进一步加强应急医疗救治措施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急性职业中毒等现场病员的转运。

物资供应组:由财政局、市场监管分局、交运所等组成。组织、协调、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调度、生产和供应工作。

安全保卫组:由派出所负责掌握、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社会治安动态,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现场指挥部的工作安全。

宣传报道组:由宣传办、卫计所等组成。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根据授权,向社会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五)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的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3.汽车站:主要负责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和宣传教育等。

四、监测、报告

(一)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等。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汽车站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教办做好学生因病缺课监测。

(二)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

(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人员。

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市卫健委报告。

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以及报告人姓名和通讯联系方式。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

五、应急响应措施

1.镇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疫情控制措施: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4)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5)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指定的机构移交。

(6)开展群防群控:居(村)委会要协助卫计所和其他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以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7)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卫计所

(1)组织医疗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用药等应急控制工作。

(4)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针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组织力量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6)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评价等。

六、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

建立覆盖全镇医疗卫生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是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的网络系统,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努力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与镇应急指挥综合平台之间的信息共享。

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建成符合镇情、覆盖镇村、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4.行政执法体系

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执法监督队伍建设。

5.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根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建立紧急医学救援类、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类、突发中毒事件处置类综合性应急队伍。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

(二)通信与交通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三)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增强调控能力。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等。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的调用,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予以补充。

(四)宣传教育

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八、奖惩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镇政府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应急处置工作延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