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21568/2018-000007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曲塘镇 | 文号: | 曲政发〔2018〕54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3-28 | 发布日期: | 2018-03-28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印发《曲塘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各职能部门、各餐饮场所:
现将《曲塘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曲塘镇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8日
曲塘镇餐饮场所燃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根据《海安县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海政发[2018] 7号) 文件精神及专项整治要求,进一步明确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的村(居)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及企业的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防范和遏制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安全发展的重要论述为指引,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巩固年”活动为契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倡导先进的安全文化,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府2018 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强化餐饮场所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突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高事故应急反应能力,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为新时期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曲塘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
组长:刘小松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崔世华 镇党委副书记
陈方明 副镇长、建设局局长
陆从兵 副镇长、综合执法局局长
赵 华 曲塘中心派出所所长
成员:于万龙 镇建设局副局长
徐振东 镇现建设局副局长
林长锡 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曲塘分局局长
徐晓梅 镇经济发展局副局长
吴学海 镇安监局副局长
陆 华 镇卫生及食品药品监管组组长
陈小军 镇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章再梅 镇现代服务业组副组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由于万龙、徐振东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各项责任工作的推进、协调和督查。
三、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餐饮场所的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通政发[2013] 178 号)、《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安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7] 48 号)、《海安县2018年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海燃专治办[2018] 1号)及各级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夯实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健全管理机构,进一步管控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加强应急救援能力。提高安全保障水平,遏制较大以上和有重大影响的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进一步加强用户使用环节的安全检查力度,减少使用事故的发生。
四、工作措施
目前,我镇燃气市场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尤其是钢瓶液化气的使用主要分布在小餐饮饭店、各类小吃摊位,这些单位数量多,安全意识和管理薄弱,燃气供气瓶安装使用不规范,且多分布于居民区、医院、学校、车站、商场、夜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周边,以及商业街区、主次干道两侧,监管难度大,已成为影响安全的一大潜在风险。各村(居)、各部门和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履行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村(居)属地监管责任。
(一) 落实村(居)民委员会属地安全管理责任
各村(居)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每月组织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整治,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资金人员。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和村、社区的作用,做到宣传教育检查全覆盖,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所辖区域内各类非法违法餐饮场所,镇各职能部门,及时协调解决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 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职责。
1.建设局公用事业组。作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 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 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 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2.现代服务业局。作为餐饮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督促餐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村(居)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并接受安全用气检查指导。
3.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场所无照经营和燃气经营活动中掺杂使假、无照经营燃气等行为的查处,并依法配合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对有关部门抄告的餐饮经营单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 对检查中发现的餐饮场所使用的报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特别是无条码、二维码等信息标识)的钢瓶进行追溯,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钢瓶充装、检验单位责任; 负责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4.社会事业局卫生及食品、药品监管组。负责对流动餐饮点、大排档、农家乐饭店等餐饮场所的燃气安全监管。
5.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发动基层网络组织加大对小饭店、小餐饮场所的检查、宣传力度,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灭火设施和器材,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 依法查处为非法经营者提供场所和违规大量储存燃气、倾倒残液、偷盗燃气、倒卖报废钢瓶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要加强对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6.安监部门。对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及时开展燃气使用安全检查,教育引导餐饮场所依法安全用气。
7.城管部门。负责查处餐饮场所违规占道经营行为; 依法取缔流动餐饮经营户。
8.环保部门。负责对未取得环境保护许可或未按要求登记备案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9.各村(居)民委员会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开展辖区内的餐饮场所安全检查工作。
(三)督促供用气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供气企业。燃气供应企业是燃气源头安全的责任主体,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要与用气企业(单位)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要遵守供气安全操作规程,不得非法充装或使用报废、超期和不合格的钢瓶,不得给从事私下贩卖燃气的个人售卖燃气。要加强对送气工和送气车辆的管理,定期对用气企业(单位) 进行燃气安全检查。供应的燃气要符合相关标准规定,严禁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等。
2.用气企业(单位)。用气企业(单位)是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对经营(用气)场所的用气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用气企业(单位)包括各类酒店、饭店、火锅店、小吃店、大排档等餐饮经营单位,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燃气使用规定,使用合格正规的气源、气瓶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以及螺纹连接的不锈钢软管、调压阀等配件。加强对从业人员燃气使用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规范操作水平。要与正规的燃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自觉接受供气企业的技术指导和相关部门的检查。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隐患自查整改工作,确保用气场所的安全。
五、工作要求
(一) 坚持综合治理,建立长效机制
各村(居)、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把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打非治违”的重点内容,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与日常监管执法和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相结合,严格落实餐饮场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全面提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升防范意识
各村(居)、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在加强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同时,切实抓好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播放宣传片、印发宣传资料、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让广大百姓和用气企业(单位) 了解掌握燃气使用安全知识,进一步提高安全用气意识,切实防范燃气使用事故的发生。
(三) 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责任追究
各村(居)、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决依法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经营的燃气企业和餐饮场所。对不符合有关燃气安全要求的餐饮场所,要依法责令其立即停业整改,直至隐患消除。对不认真开展专项治理检查,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严肃处理、
(四) 重点排查城镇燃气重大危险源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128-2014),本方案重大危险源指储存量达到或超过50 吨临界量的燃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生产、贮存场所。各村(居)要认真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排查,建立辖区城镇燃气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对城镇燃气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完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专家会诊检查工作。
六、时间安排
全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从即日起至2018 年12 月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1月)
各村(居)、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按照本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广泛宣传动员,营造工作氛围。
(二)全面排查阶段(2018年2 月至2018 年6 月)
各燃气经营企业要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安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7]48号)要求,结合2017 年度专项整治排查情况,进一步开展全面彻底排查。各村(居)要彻底排查辖区内餐饮场所所有燃气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认真核实上年度专项整治排查情况,及时填写《燃气企业安全专项治理排查结果汇总表(红表)》(附件4)、《燃气企业安全专项治理排查结果汇总表(黄表)》(附件5)、《燃气企业安全专项治理排查结果汇总表(蓝表)》(附件6); 《城镇燃气安全风险分布情况表》(附件7)、《城镇燃气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表》(附件8)并于6 月26 日前将上述表格报送至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7 月至2018年9月)
各村(居)、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排查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的基础上,认真梳理隐患清单,制定隐患治理工作计划,根据企业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高低,逐个企业、逐个问题列出治理进度表,对“红、黄、蓝”三类企业做到安全隐患限期落实整改到位,并于10月26 日前将整治情况报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
(四)检查督导阶段(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
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联合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督查,重点督查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企业隐患整改情况等,对专项整治成果进行“回头看”,实现长效管理,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五)总结提升阶段(2018 年12 月)
各村(居)、各职能部门认真总结专项整治经验成果,并于2018 年12月20 日前形成工作总结,报送至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
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在镇现代服务业局205室,联系人: 王蕾,联系电话: 15851345690,邮箱282051189@qq.com
附:1.曲塘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联系表
2.曲塘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
3.曲塘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4.燃气企业安全专项治理排查结果汇总表(红表)
5.燃气企业安全专项治理排查结果汇总表(黄表)
6.燃气企业安全专项治理排查结果汇总表(蓝表)
7.城镇燃气安全风险分布情况表
8.城镇燃气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表
附件1:
曲塘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联系表
单位盖章:
所在村(居)、部门 |
分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联络员 |
联系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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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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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此表一式两份,一份自存、一份报镇服务业组205室(联系人:王蕾手机:15851345690 邮箱:282051189@qq.com)
2.此表请于2018年4月3日前报送。
附件2:
海安县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
餐饮场所名称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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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场所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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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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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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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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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瓶数量 (总重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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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整治内容 |
检查情况 |
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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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达到以下要求 |
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度、方案与燃气设施操作人员名单一并在燃气使用场所公示上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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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组织操作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防爆措施及应急处置常识,熟悉燃气设施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熟知有关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置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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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当发现燃气泄漏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燃气供应企业和有关部门报告。主动接受燃气供应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宣传指导,对燃气供应企业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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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场所燃气管路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需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选择持有合法有效《燃气经营许可证》或《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燃气供应单位供应燃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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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器具、气瓶、连接管及其他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质量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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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燃气前后必须检查燃气器具是否完好、燃气开关是否可靠,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报修或者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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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做好点火前和用气后检查,正确处置燃气泄漏和着火。发现燃气泄漏(闻到味道)时严禁点火,严禁开、关任何电器,立即关闭总阀,打开窗户,疏散人员,到室外安全处报警。气瓶着火时要用灭火器或湿的衣服等捂盖灭火后迅速关闭角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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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日常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气瓶、管道及燃气器具是否漏气,减压阀、密封圈是否正常; 2.燃气使用场地是否保持通风良好;3.液化气钢瓶摆放位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到检测周期;4.燃气管道灶具连接管是否完好,连接是否稳固;5.消防器材是否按规定配置齐全且完好有效;6.可燃气体报警探头是否按规定定期送检,报警器是否完好有效;7.未使用燃气时总阀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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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整治内容 |
检查情况 |
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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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以下规定 |
采用城市管道燃气供气方式的,用气场所的燃气调压、计量、管道、阀门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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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气场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和报警装置,进行定期测试并记录,确保处于灵敏有效状态,并按标准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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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灶具连接是否采用钢管敷设主管道,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不锈钢波纹管,不锈钢波纹管的长度不得超过2 米,且中间没有接口; 不锈钢波纹管不得穿越墙、楼板、顶棚、门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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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场所是否按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总重量要求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是否符合相应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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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场所设置的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是否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至少配备2具8kg 干粉灭火器;房间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于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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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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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气场所放置的钢瓶必须采用单瓶形式与燃气燃烧器具连接,与燃气燃烧器具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5米。用气场所须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并设置满足通风需求的机械送风排风装置,燃具上方应设置有效排除燃烧烟气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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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餐场所严禁放置液化石油气钢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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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检测标牌内容完整、清晰,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 年,到期或发现有问题时应当更换并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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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此表请各餐饮企业逐项如实填写,于4 月底之前上报至各(区)镇,同时上报一份县餐饮场所专项治理办公室。(海安县长江中路106 号1841室。联系人: 刘晶晶,联系电话: 13773681803,邮箱: 49255658@qq.com)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附件3:
海安县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村(居)、部门(盖章): 填报时间:月日
企业(单位)类别 |
企业(单位)总数 |
村(居)排查治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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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企业数 |
排查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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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
整改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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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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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此表由村(居)负责填写,于每月18日前报送镇现代服务业组(联系人:王蕾手机:15851345690 邮箱:282051189@qq.com)
附件4:
燃气企业安全专项治理排查结果汇总表(红表)
填报单位(盖章): (拟列入取缔、关闭、转产、搬迁的)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属村(居) |
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标注问题序号) |
整改方式 (取缔、关闭、转产、搬迁) |
是否有整改方案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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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何时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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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说明:此表由各村(居)、部门负责填写,于10月20日前上报至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办公室(205室)。
附件5:
燃气企业安全专项治理排查结果汇总表(黄表)
填报单位(盖章): (拟列入停产整顿的)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属村(居) |
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标注问题序号) |
是否有整改方案 |
工作落实责任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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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何时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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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说明:此表由各村(居)、部门负责填写,于10月20日前上报至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办公室(205室)。
附件6:
燃气企业安全专项治理排查结果汇总表(蓝表)
填报单位(盖章): (存在一般隐患和问题,需限期整改的)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属村(居) |
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标注问题序号) |
何时完成隐患和问题整改 |
工作落实责任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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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说明:此表由各村(居)、部门负责填写,于10月20日前上报至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办公室(205室)。
附件7:
城镇燃气安全风险分布情况表
村(居)民委员会(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序号 |
安全隐患名称 |
所在环节 (储存、输配、供应等) |
所在区镇 (场站、管道、终端场所等) |
安全风险种类 (爆炸、火灾、中毒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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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说明:此表由各村(居)、部门负责填写,于10月20日前上报至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办公室(205室)。
附件8:
城镇燃气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序号 |
重大危险源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4),本方案重大危险源指储存量达到或超过50吨临界量的燃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的生产场所、贮存区) |
基本情况 (是否实施监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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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说明:此表由各村(居)、部门负责填写,于10月20日前上报至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办公室(2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