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农业委员会职能配置
来源: 发布时间:2011-12-01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业产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拟订配套政策、措施和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县农业发展战略及农业各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提出扶持农业发展、引导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的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生态农业、观光农业、循环农业建设;指导农业标准的制订,并监督执行;引导农产品品质的改善,指导优质特色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申报认证及管理工作;培养、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三)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省、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工作。
(四)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开展全县植树造林工作,指导全县林业资源的管理、利用和保护。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指导森林防火、林业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五)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拟订农业科技教育、技术推广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和组织农业培训、农技推广服务、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与安全监管、动植物防疫检疫等体系建设与管理;承担全县农业品种、技术、模式三新工程等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协调组织重大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筛选及实施管理;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全县农业系统科技人员职称进行指导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民培训工作。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肥料、农药、兽药(鱼药、蚕药、蜂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农作物、畜禽、水产、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等)的检验检疫,组织监督动植物疫病防控;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七) 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海岛生态保护和合法使用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依法实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海域权属管理和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审核报批;拟订并监督实施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计划,实施海岛的使用管理。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组织实施渔业养殖证制度,指导渔业捕捞、水产品加工流通工作;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水产苗种管理;组织全县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和水产养殖病害防控工作;指导、扶持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合作组织和水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依法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负责海洋监察和渔政、渔港、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承担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渔业捕捞许可制度;协调处理全县海洋与渔业重大突发事件;指导全县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
(八)拟订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农村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生态农业、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及节能减排工作,指导农作物秸秆农业综合利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参与农业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
(九)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技术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依法管理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参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和项目建议并指导实施。
(十)负责组织农业信息化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及时发布政情、农情、灾情、市场行情等方面的农业信息。
(十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的有关工作,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和农业救灾投入品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重点抓好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十二)组织指导农业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农业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 指导外向型农业发展。
(十三)协调组织全县农业法律、法规、规章宣传教育;指导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和督办重大农业案件的处理。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