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中央农业转移支付资金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来源: 项目办 发布时间:2023-08-14 15:11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区(镇、街道)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各项目实施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预算资金的通知》(苏财〔2023〕51号、苏农计〔2023〕23号)要求,现将2023年中央农业转移支付资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类)的项目申报指南下达,请各区镇、街道、各项目实施单位对照指南积极组织申报。

一、支持农民合作社主体能力提升

1.支持环节:支持农民合作社提升生产经营能力。进一步提升加工、销售服务能力和管理运营能力(硬件建设内容须在海安市境内)。

2.申报主体:申报对象为我市农民合作社。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支持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村集体领办的合作社;二是坚持正常运营,年报和财务软件使用情况正常,服务带动能力较强;三是与成员建立相对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3.资金用途: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设备购置及附属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须有用地审批手续),生产过程智能化,农产品品牌培育、拓展营销渠道,农业社会化服务等。

4.资金配比:原则上每个项目补助资金20万元左右(2023年第一梯次“头雁”示范社除外),自筹资金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20%。

5.合作示范社建设:根据2023年《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及支持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的若干政策意见》(海政规〔2023〕1号),2023年获评为国家级示范社奖补5万,省级示范社奖补3万,南通市级示范社奖补2万。

6.其他事项:以合作社作为实施主体的项目一律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项目建设起止时间为2023年1月 1日-2024年6月30日,优先安排已开工建设项目。

二、支持家庭农场主体能力提升

(一)申报环节:

1.生产条件设施改善

围绕提高各级示范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能力水平,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改善农场生产设施条件,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培育品牌、拓展营销渠道,提高生产经营发展水平,提升联农带农服务能力,项目建设内容不得重复享受其他上级财政资金。凡是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实际建设和购置的内容属于扶持范畴。

2.家庭农场培育

一是省、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奖补(普惠制)。根据2023年《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及支持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的若干政策意见》(海政规〔2023〕1号),对获得2023年省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分别奖补5万元、3万元。

二是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用于提升家庭农场经营水平和改善农场生产设施条件。

(2)申报主体

我市已经获评的各级示范家庭农场。

(3)申报要求

1.资金配比。按照专家评审结果排定次序,根据今年家庭农场类项目资金总额确定项目个数和补贴标准,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所有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验收合格后拨付财政资金。自筹资金:项目资金不低于1:1。

2.项目要求。申报项目需提供一下材料:①开具正规发票,且发票抬头为“**家庭农场”;②签有规范的建设或购机合同;③提供真实有效的银行转账凭证。④搞基建的项目提供财务审计、工程审计报告,购买机械设备的提供财务审计报告,并做好完整的本年度的家庭农场财务账册。

上述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 9月8日。合作社项目联系人:王德生,电话:13506277402。家庭农场项目联系人:张曼,电话:15962743179。

附件:1.省以上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2.海安市财政支农竞争类项目立项申请表

海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4 日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