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充实施2021年中央农作物秸秆
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申报指南
来源: 质监科 发布时间:2023-09-01 10:47 累计次数: 字体:[ ]

2021年,我市申报获得中央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建设补助资金1000万元,2家企业因客观原因放弃项目补助,一家120万元,一家10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结余项目资金220万元继续按程序组织用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拟补助4家,每家55万元。相关申报要求如下:

1.申报对象:种植大户,农作物秸秆“五化”利用企业或个体,田间捡拾作业企业或个体。近三年未享受财政补助项目且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以各区镇证明为准)。

2.重点支持方向:支持秸秆收储大棚建设、固定式打包机械设备、田间路边捡拾打捆及运输机械、消防及监控设备等。大棚建设不少于1000m2,设施用地手续齐备。处置村级秸秆堆放点的秸秆利用主体优先考虑。

3.建设目标:年收储利用秸秆2000吨以上,并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要有固定的公司地址。

4.资金配套: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扶持资金,配套比例等于或大于1:1。

5、财务账册:项目建设要建立财务专户。

本次项目建设期截止2023年12月15日,必须完成项目验收,请有意向的企业及时报送相关申报材料并于2023年9月15日前将项目申报书报送至海安市农业农村局质监科。

附件:2021年中央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申报材料

联系人:朱长春          联系电话:88898522

21年秸秆综合利用补充项目申报指南_00013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