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3年度、2024年度上级部分结余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来源: 项目办 发布时间:2025-04-28 16:25 累计次数: 字体:[ ]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2023年、2024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精神,现将下达2023年度、2024年度上级部分结余资金(合作社和冷藏保鲜)项目申报指南,请各区镇、街道、各项目实施单位对照指南积极组织申报。

一、支持农民合作社能力提升及智能数字化发展

1.支持环节:支持农民合作社提升生产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加快基础设施智能化建设、提升网上营销服务能力和管理运营能力(硬件建设内容须在海安市境内)。

2.申报主体:申报对象为我市农民合作社。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坚持正常运营两年以上的合作社和村集体领办的合作社;二是按时年报和财务运行及管理情况正常,服务、引领、带动能力较强。

3.资金用途: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设备购置及附属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须有用地审批手续),用于生产设施智能化、农产品品牌培育、拓展农产品营销渠道,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流动资产不予补助)。

4.资金配比:项目总投资不得少于15万元,自筹资金不得少于项目总投资的50%,财政资金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2025年第三梯次“头雁”示范社除外(项目建设内容不得重复享受其他上级财政资金)。

5.其他事项:以合作社作为实施主体的项目一律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项目建设起止时间为2025年1月 1日-2025年9月30 日,优先安排已开工建设项目。

二、支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

(一)申报主体

海安市内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支持建设内容

新建1座以上(含1座)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冷库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00平方米,田头预冷设施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具体内容包括:

1.通风贮藏库。充分利用自然冷源,因地制宜建设地下、半地下贮藏窖或地上通风贮藏库,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方式保持适宜贮藏温度。

2.机械冷库。根据贮藏规模、自然气候和地质条件等,采用土建式或组装式建筑结构,配备机械制冷设备,新建保温隔热性能良好、低温环境适宜的冷库;也可对闲置的房屋、厂房、窑洞等进行保温隔热改造,安装制冷设备,改建为机械冷库。

3.气调贮藏库。建设气密性较高、可调节气体浓度和组分的气调贮藏库,配备有关专用气调设备,对商品附加值较高的产品进行气调贮藏。

4.预冷及其他配套设施设备。根据产品特性、市场发展和储运加工的实际需要,可配套建设强制通风预冷、差压预冷或真空预冷等预冷库或预冷设施,配备必要的称量、清洗、级、检测、信息采集、数字化智能化处理等设备以及新建贮藏设施专用的供配电设备。

(三)项目补助

采取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建设主体新建或改扩建设施。财政资金按照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30%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待市级专家组评审后确定,并提交局党组会审批。农民合作社获得的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到全体成员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

上述项目,申报截止时间:2025年5月10日。合作社项目联系人:王德生,电话:13506277402。冷库保鲜库项目联系人:周永法,电话:15162701328。

附件:1.省以上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2.海安市财政支农竞争类项目立项申请表

海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28日

附件1.省以上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docx

附件2.海安市财政支农竞争类项目立项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