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有关财政支农项目通知要求,现下发2024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设施棚室改造提升项目申报指南请各区(镇、街道)组织符合条件的园艺设施主体进行项目申报。
一、申报主体资质
1、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企业;
2、建成后主体设施规模:蔬菜设施种植面积不少于30亩,蔬菜工厂化种苗基地不少于5亩;水果设施种植不少于20亩;花卉设施种植不少于30亩;
3、主体及法人代表无信用不良记录,往年财政资金支持设施棚室项目无闲置情况。
二、申报设施要求
1、新建或改造设施工程应为2024年1月1日之后建设内容,项目应于2025年3月前进入全面生产,2025年4月项目财务专账健全到位。
2、申报项目涉及连栋大棚、玻璃温室、地表固化等情况的需报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或属地国土部门出具设施用地合规的材料。
3、新建或改造设施标准
(1)新建单体钢架大棚标准符合《适合机械化作业的单体钢架塑料大棚技术规范》(DB32/T 3129-2016)、《钢管塑料大棚(单体)通用技术要求》(DB32/T 1590-2010)等相关规范文件中的主要标准要求,建设规模不少于20亩(同一地点)。
(2)新建连栋温室符合《连栋温室建设标准》(NY/T 2970-2016)、《连栋塑料薄膜温室建造技术规范》(DB32/T 4757-2024)等相关规范文件中的主要标准要求,连栋温室建设面积不少于5亩(同一地点)。
(3)改造提升老旧设施棚室。对老旧连栋温室进行主体结构改造提升以及设施棚室水肥一体化、环境调控等环节智能化改造提升,改造提升面积不低于30亩(同一地点)。
三、财政补助标准
1、项目支持方式为先建后补。
2、新建单体钢架大棚,建成棚长不少于40米,宽幅8米、12米、16米、20米及以上,每亩补助标准分别为0.35万元、0.75元、1.25万元、2万元(若新建棚室补助标准超过投资额30%,亩补助标准以投资额30%计算,下同),单个主体本项目周期建设棚室补助资金不超过60万元;新建连栋温室(含电动遮阳网、智慧监测和控制系统),连栋玻璃温室、连栋塑料薄膜温室,每亩补助标准为分别为4万元、2万元,单个主体本项目周期建设棚室补助资金不超过70万元。
3、老旧连栋温室改造补助标准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5%,单个主体本项目周期改造补助资金不超过40万元。(改造设施补助政策限申请1次)
四、其它要求
1、本项目周期一个主体只能申报一个类型项目,严禁同一建设内容重复或多头申报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2、连栋温室改造工程若整体委托业务公司实施的,安装费可列入投资额。其它情况安装费不得列入投资额。
3、申报补助建设内容后期若改变种植作物、种植方式,造成设施棚室用地违规的且整改不到位的,需在收到财政资金退还通知单后30天全额退还补助款。如不退还,项目实施主体将列入财政支农项目黑名单。
4、申报补助建设内容要出具含造价明细清单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5、申报程序。项目由实施主体填写项目立项申请表、申报信用承诺书,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由所在区(镇、街道)对各申报主体的基本条件进行预审,并对其真实性、可行性负责;各区(镇、街道)将预审通过的项目报市果蔬栽培指导站。
6、申报截止时间:2024年12月15日。
7、申报材料。省以上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海安市财政支农竞争类项目立项申请表;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复印件;企业信用报告;2023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新建或改造设施所需材料的购买合同、发票、银行打款手续和清单;其它符合条件的佐证材料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联系人:蔡广州,联系电话88898523
附件:1.海安市财政支农竞争类项目立项申请表
2.省以上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3.2024年省对市县农业相关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