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农民工学法活动周:法律知识问答(二)
来源: 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4-02-21 09:37 累计次数: 字体:[ ]

2024年2月19日至25日是第十八届农民工学法活动周,活动主题是“普法惠民护稳定,共创共享现代化”。

1.问: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形式?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2.问: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周期?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3.问:农民工工资如何核对?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4.问:农民工工资被拖欠,该如何维权?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