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农民工学法活动周:法律知识问答(一)
来源: 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4-02-19 11:15 累计次数: 字体:[ ]

2024年2月19日至25日是第十八届农民工学法活动周,活动主题是“普法惠民护稳定,共创共享现代化”。

1.在外务工需要进行居住登记吗?

《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拟在居住地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

在旅馆、招待所及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内住宿的流动人口,依法办理住宿登记。

2.申领居住证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二)居住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3.居住地变更是否需要重新申领?

《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居住证为一人一证,在省内通用。

居住证持有人变更居住地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到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居住变更登记,无需重新申领居住证。

4.居住证有效期是多久?

《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居住证由县级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自动中止。

居住证持有人自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3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超出30日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在居住地居住期限自补办居住证签注之日起重新计算。

5.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什么权利?

《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居住证持有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在居住地享有接受教育、社会救助、法律援助、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的权利。

第十六条规定,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在居住地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

6.与持有居住证共同生活的人员享有什么权利?

《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及居住地人民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的,在居住地享有与居住证持有人同等权利。

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可按有关规定参加居住地中考和有关学校招生录取,在居住地报名参加省内高考和普通高校招生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