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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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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进一步理顺干部人事管理关系,规范中层干部任免程序,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干部人事工作机制,切实提高选人用人的准确性和公信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海安县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办法》以及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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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干部人事工作由局党委统一领导,局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明确一名局班子成员具体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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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室正副职、事业单位正副职的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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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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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县“三定”规定和下属事业单位班子建设以及工作需要向局分管领导提出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初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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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局分管领导将初步建议向局主要领导报告,经同意后确定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一般采取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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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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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局分管领导根据确定的民主推荐方式,拟定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民主推荐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并将工作方案向局主要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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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召开局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民主推荐工作方案,建立干部考察组。干部考察组由局分管领导、纪检组长等3-5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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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干部考察组负责组织召开民主推荐会议,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填写民主推荐表,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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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召开局党政联席会,由局分管领导报告推荐结果,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讨论研究确定正式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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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竞争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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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局分管领导根据确定的竞争上岗方式,拟定竞争上岗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竞争上岗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并将工作方案向局主要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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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召开局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竞争上岗工作方案,建立干部考察组。干部考察组由局分管领导、纪检组长等3-5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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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干部考察组召开动员大会,统一思想认识,公布竞争上岗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及其他事项,组织报名,并根据竞争上岗条件,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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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召开局党政联席会,局分管领导报告申请人员资格审查情况,研究确定参加竞争上岗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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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参加竞争上岗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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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召开竞争上岗民主测评大会,由参加竞争上岗人员公开演讲,由局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测评打分,其中局负责人、中层干部的得分各占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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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召开局党政联席会,由局分管领导报告测评情况,讨论研究确定正式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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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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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干部考察组制定干部考察工作方案,明确考察分工、方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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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干部考察组负责沟通干部考察事宜,确定考察时间、谈话范围、考察方式以及有关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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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组织考察。发布考察预告,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被考察对象填写干部简明表和拟选拔任用干部基本情况一览表,提供上两个年度考核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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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干部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撰写干部考察材料,全面准确评价被考察对象,提出任用建议。干部考察组对考察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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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干部考察组考察情况整理汇总后,由局分管领导向局主要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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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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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召开局党政联席会,由局分管领导汇报考察情况,提出选拔任用干部建议方案,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决定或以票决方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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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须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备案的,执行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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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任职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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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任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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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任职谈话。中层正职一般由局长、党委书记找谈,副职一般由局分管领导找谈,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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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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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层正职:一般为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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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层副职:一般为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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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中层干部任职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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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为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53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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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中层干部满任职年限,经局党政联席会研究后,办理相关免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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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任职期间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或因其他原因不应再继续任职的,经局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后,办理相关免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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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中层干部的人员,应自觉遵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风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达到正常的工作要求的情况下,享受中层干部的奖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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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行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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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纪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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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局主要领导对干部人事工作负总责,应加强对分管领导的工作指导和监管。局分管领导应严格执行《海安县民政局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办法》,重点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条件和程序进行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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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中层干部的职务调整、干部人事政策的制定,以及涉及干部人事方面的重大事项,一律由局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干部的竞争性选拔、教育培训、监督管理、绩效考核、工作奖惩等日常事项,由局分管领导提出工作方案或意见建议,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执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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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干部人事工作相关规定和程序,不按程序产生的人选不得提交局党政联席会讨论;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任何人不得泄露讨论干部人事的情况,更不准向当事人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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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在动议、民主推荐、竞争上岗、考察测评、讨论决定、公示任职等干部选拔任用环节中违反有关规定,以及不按规定程序选用干部,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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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变动时,应进行“三责联审”(用人责任审查、编制责任审核、经济责任审计),并公示“三责联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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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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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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