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aslbz/2021-00061 | 分类: | 其他\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李堡镇人民政府 | 文号: | 李政发〔2020〕135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李堡镇违法使用燃气行为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关于印发《李堡镇违法使用燃气行为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各燃气企业:
为加大对我镇违法使用燃气行为清理整治力度,保障燃气使用安全,根据南通市城市地下管网与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关于开展违法使用燃气行为清理整治的通知》(通网燃委办函〔2020〕6号),《海安市违法使用燃气行为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海燃安专委办〔2020〕4号),研究制定了《李堡镇违法使用燃气行为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安市李堡镇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0日
李堡镇违法使用燃气行为清理整治行动
工作方案
近年来,燃气泄漏爆燃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2019年10月13日无锡锡山小吃店燃气爆炸事故,造成9人死亡、10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今年5月18日,启东市汇龙镇万豪花园一间车库违法使用液化石油气,发生爆燃事故,造成1人死亡;5月29日,崇川区北濠顺遂楼一间车库私接管道天然气,因老鼠咬坏橡胶软管造成天然气泄露,发生爆燃事故,造成1人死亡。不足半个月时间接连发生两起因违法使用燃气导致的爆燃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损失,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强化用户用气安全管理,遏制燃气使用安全事故频发态势,决定在我镇立即开展违法使用燃气行为清理整治行动。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违法使用燃气行为清理整治,排查治理城镇燃气使用端安全隐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意识,降低城镇燃气使用环节安全风险,有效防范遏制燃气安全事故,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二、整治重点
(一)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物内、高层建筑内及其他改变规划用途的居民住宅小区车库、储藏室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建筑物等场所违法使用瓶装液化气的行为。
(二)在不符合规定或安全条件的场所非法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或为非法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的行为。
(三)非法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行为。
(四)制造、销售不合格灶具、热水器等燃气燃烧器具及连接管、调压阀等配件的违法行为。
(五)不按规定落实用户燃气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
三、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
镇政府成立李堡镇违法使用燃气行为清理整治行动工作组:
组长:许 栩
常务副组长:陈万荣
副组长:冒石宏 郭小飞
成 员:各村(居)委会负责人、各有关部门负责人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雍永祥
村(居)委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违法使用燃气行为清理整治。认真开展“两个摸清”:摸清本辖区居民住宅小区改变规划用途在车库、储藏室及在高层.建筑内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居民用户底数,摸清本辖区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物、高层建筑内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用户底数。
在排查摸底基础上,对居民住宅小区改变规划用途在车库、储藏室及在高层建筑内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以及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物、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居民和餐饮用户要督促相关责任人、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并逐一登记建档,实行整改销号制度。
在清理整治工作中,对于不配合进行整改的用户,如气源供应单位为辖区内企业,可要求供气企业停止供应气源;如气源供应单位非本辖区燃气企业,可报送由建设局督促相关企业停止供气。
建设局: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户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按照规定落实用户燃气安全检查,禁止向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物、高层建筑及其他改变规划用途的居民住宅小区车库、储藏室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建筑物等场所提供燃气。依法查处非法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违法行为。依法对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户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的燃气企业进行查处。
经济发展局:指导督促村(居)委会餐饮用户按照《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落实餐饮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综合执法局:依法对违法使用燃气行为进行处罚。
市场监管局李堡分局:依法查处制造、销售不合格灶具、热水器等燃气燃烧器具及连接管、调压阀等配件的违法行为。
李堡中心派出所:依法查处在不符合规定或安全条件的场所非法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或为非法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的行为;结合群租房安全专项整治对在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进行清理整治。
燃气企业: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户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签订完善供用气协议,开展入户安检,指导用户安全用气。瓶装燃气企业要明确告知用户需具备的安全用气条件,禁止向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物、高层建筑及其他改变规划用途的居民住宅小区车库、储藏室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建筑物等场所提供燃气,禁止向餐饮用户提供气液两相瓶装燃气。管道天然气企业要加大检查力度,对非法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行为要采取措施,督促其整改直至停止供气。
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对行业领域内燃气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对违法使用燃气行为进行清理整治。
四、实施步骤
清理整治行动按照动员部署、排查摸底、集中整治、总结提升四个阶段分步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底前)。各村(居)委会、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细化制定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微信等媒体,大力宣传车库、储藏室、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物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内违法使用燃气的危害。
(二)排查摸底阶段(8月底前)。各村(居)委会按照全面覆盖的原则,采取网格化排查方式,集中力量全面组织开展居民小区、餐饮场所大排查,并对排查的小区进行登记造册,确保覆盖率达100%。各燃气企业结合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瓶装液化气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工作,按照计划开展村(居)民、餐饮用户安全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应的排查工作。
(三)集中整治阶段(9月底前)。各村(居)委会要对排查发现的违法使用燃气行为逐一登记建档,边查边改,采取措施督促整改销号。对于不配合整改的单位或个人要联合相关部门、燃气企业采取停止供气等必要措施。各燃气企业要根据用户安全检查情况,对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村(居)民、餐饮用户进行督促、指导整改,对于不配合整改及区镇(街道)反馈的拒绝整改的用户,要按照规定采取有力措施直至停止供气。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违法行为的清理整治工作。
(四)总结提升阶段(10月底前)。各村(居)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在持续深入推进清理整治行动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好的做法,构建形成常态化开展机制。10月20日前各村(居)委会各相关部门、各燃气企业总结清理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并报送至镇建设局308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守住安全底线。各村(居)委会、各有关部门、各燃气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将违法使用燃气行为清理整治行动抓细抓实,抓出成效,确保在当前周边地区燃气事故频发的严峻形势下不出、少出安全事故。
(二)敢于较真碰硬,确保整治实效。各村(居)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周密部署,真抓实干,采取强效措施,真正清理一批违法使用燃气行为。管道天然气企业要对“私拉乱接”燃气管线、设施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将拒不整改的用户纳入黑名单管理,中断供气,断绝危险源。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要.上报相关职能部门予以严肃查处。瓶装液化气企业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对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不予供气。
(三)坚持统筹兼顾,落实长效管理。各村(居)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把违法使用燃气行为清理整治工作作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结合群租房安全专项整治和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建立健全燃气使用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坚持“常长”二字,清除违法使用燃气生存空间。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安全意识。各村(居)委会、各有关部门、各燃气企业要结合实际,通过印发宣传资料、曝光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加大燃气使用安全宣传力度,提升全社会燃气使用安全意识。
附件:1.关于开展违法使用燃气行为清理整治行动的通告
2.居民住宅小区车库、储藏室及高层建筑内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居民用户清理整治汇总表
3.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物、高层建筑内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餐饮用户清理整治汇总表
4.查处制造、销售不合格灶具、热水器等燃气燃烧器具及连接管、调压阀等配件违法行为汇总表
5.查处在不符合规定或安全条件的场所非法储存瓶装液化气或为非法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违法行为汇总表
6.燃气企业入户安检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关于开展违法使用燃气行为清理整治行动的通告
近期,全国多地发生用户违法使用燃气导致的爆燃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020年5月29日5时45分,南通市区顺遂楼4幢一楼车库发生天然气爆炸,造成1名人员死亡。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此类燃气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违法使用燃气行为清理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0年6月-10月
二、整治范围
(一)居民、餐饮用户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物、高层建筑内及其他改变规划用途的居民住宅小区车库、储藏室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建筑物等场所违法使用瓶装液化气的行为。
(二)在不符合规定或安全条件的场所非法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或为非法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的行为。
(三)非法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行为。
(四)制造、销售不合格灶具、热水器等燃气燃烧器具及连接管、调压阀等配件的违法行为。
三、整治要求
(一)自通告之日起,存在上述违法使用燃气行为的所有单位、个人立即停止违法使用燃气行为。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相关单位、个人承担。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住建、城管、商务、公安、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及属地政府、街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整治,清理违法使用燃气行为,并追根溯源,坚决打击违法销售、充装瓶装液化气的单位、个人。
(三)在集中整治过程中,凡抗拒、阻挠执法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专项整治行动,发现燃气管道私拉乱接行为的,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2
居民住宅小区车库、储藏室及高层建筑内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居民用户清理整治汇总表
区镇(街道): 填报日期:年月日
排查小区名称 |
排查楼栋数 |
排查车库、储藏室及高层建筑内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用户数 |
整改销号数 |
备注 |
填表人: 负责人:
备注:各村(居)委会每月1号前将上月清理整治情况汇总报李堡建设局308办公室
附件3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物、高层建筑内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餐饮用户清理整治汇总表
区镇(街道): 填报日期:年月日
餐饮用户名称 |
地址 |
负责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行为 |
整改措施 |
备注 |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物内视频瓶装液化气 £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气 |
||||||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物内视频瓶装液化气 £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气 |
||||||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物内视频瓶装液化气 £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气 |
||||||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物内视频瓶装液化气 £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气 |
填表人: 负责人:
备注:各村(居)委会每月1号前将上月清理整治情况汇报经发局,由经发局汇总报李堡建设局308办公室
附件4
查处制造、销售不合格灶具、热水器等燃气燃烧器具及连接管、调压阀等配件违法行为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年月日
查处制造、销售不合格灶具、热水器等燃气燃 烧器具及连接管、调压阀等配件行为 起) |
决定立案处罚(起) |
处罚金额(万元) |
备注 |
填表人: 负责人:
备注:市场监管局分局每月1号前将上月清理整治情况汇总报李堡建设局308办公室
附件5
查处在不符合规定或安全条件的场所非法储存瓶装液化气或为非法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违法行为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年月日
查处违法行为(起) |
决定立案处罚(起) |
处罚金额(万元) |
其他处罚措施 |
备注 |
填表人: 负责人:
备注:派出所每月1号前将上月清理整治情况汇总报李堡建设局308办公室
附件6
燃气企业入户安检情况汇总表
企业名称 |
入户检查情况 |
|||
检杳居民用户数 |
存在违法使用燃气行为户数 (车库、储藏室、高层建筑内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管道天然气"私拉乱接) |
整改到位户数 |
停止供气户数 |
|
检查餐饮用户数 |
存在违法使用燃气行为户数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物、高层建筑内违规使用瓶装液化 石油气 管道天然气"私拉乱接") |
整改到位户数 |
停止供气户数 |
|
填表人: 负责人:
备注:燃气企业每月1号前将上月清理整治情况汇总报李堡建设局308办公室
海安市李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