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aslbz/2025-00009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李堡镇人民政府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5-01-10 | 发布日期: | 2025-01-13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李堡镇建筑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
李堡镇建筑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长效监督管理和培训,抓好建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底线思维。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管理”原则,健全责任体系,强化基础保障,实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应领未领施工许可证及依法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消除安全监管盲区,确保各类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全覆盖;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有效压降全镇建设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坚决遏制事故多发态势;坚持创新治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提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综合治理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要求
(一)建设工程管理
建设工程管理范围:在本镇范围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集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包括村(居)农民建房、拆房、维修,副业用房建设改造,附属用房建设改造;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办公、生产、生活用房新建、改建及拆除、维修、装饰装修等。
1.限额以上项目工程管理
(1)限额以上项目工程是指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以及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农民住房。
(2)限额以上项目工程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先安全备案后施工。
(3)工程开工前应到镇建设办办理安全备案手续,镇建设办派人员到场进行安全检查,与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
(4)对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的监管。
镇建设办、经发办、水利站等部门要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已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行为,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对依法应当领取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相关部门要及时依法责令停止施工。
镇综安办要依法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及时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领取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分解后擅自施工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建设办、综安办、经发办、水利站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执法监督工作。
各村(居)民委员会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5)条线分管部门、村委会要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有开工意向或已开工的工程(限额以上),并向镇建设办报告。
(6)未安全备案的工程不得组织施工,一经发现由镇建设办进行责令停工,综安办进行查处。
(7)镇建设办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工程进行安全检查。
2.对依法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的监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对依法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农民建房、拆房、维修、副业用房建设改造、附属用房建设改造及装饰装修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办公、生产、生活用房新建改造及拆除维修装饰装修等按属地管理、下沉管理的原则,由各村(居)民委员会、各部门负责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业主和施工方落实施工安全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镇行政综安办依法对建设施工安全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镇建设办、综安办、经发办、水利站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对所管辖的施工安全监管和执法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前款所称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主要包括:1.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和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3.农村村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4.房屋拆除工程;5.市政、公用(含城镇燃气、给排水)、农路、农桥、电力、通信、环境等小微专业工程;6.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
3.限额以下项目工程管理
(1)所有限额以下工程是指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以及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二层含二层以下)。
(2)限额以下工程需到工程所在村(居)先登记,后到镇建设办备案。
(3)条线分管部门、村(居)委会要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有开工意向或已开工的工程,企事业单位的限额以下工程由条线分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管。
(4)其它限额以下工程的安全监管由村(居)委会负责。工程必须由经培训合格在本镇登记备案的工匠或工程队进行施工。未经培训登记备案的人员不得施工。工匠与农户必须签订合同或协议,必须明确安全责任、质量责任、经济责任,并经村(居)民委员会鉴证。
(5)各村(居)每月须向镇建设办报送辖区内限额以下工程统计报表。
(6)村(居)委会须明确村分工干部及村民小组长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巡查、报告、监督的安全生产责任。
(7)镇建设办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工程进行安全检查。
(二)拆除工程管理
1.建设单位应当将拟拆除的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成片区域房屋拆除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确定拆除施工单位。
2.拆除施工单位须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并办理拆除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3.拆除施工单位应当对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进行详细的调查和现场实地勘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制定预防拆除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拆除施工前15日内按要求将相关资料报送至镇建设办备案。
4.拆除施工禁止人工拆除作业,必须采用机械拆除作业,恶劣天气条件下禁止拆除作业。
5.拆除施工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自上而下按对称顺序进行,不得逆向操作。
6.项目经理必须对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项目经理部应按规定设立专职安全员,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
7.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施工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8.拆除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拆除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佩戴使用符合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
9.拆除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封闭的围栏围护。施工现场的危险区域和临街、临路的危险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用红灯警示,并设有专人监护。
10.拆除施工前须检查地上、地下管线,并经专业部门确认全部管线已经全部切断或迁移。
11.拆除现场须落实安全防火措施,规范使用明火、电焊、气焊切割作业,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
12.每幢建筑物(构筑物)须一次性拆除完毕,暂时无法完全拆除到位的,须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
13.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管由各主管部门负责。
(三)危房管理
1.对集镇范围内的老旧危房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所有,谁负责”原则,由镇、各村(居)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监管。
2.各村(居)应定期排查辖区范围内年久失修的老旧危房,登记造册,建立一户一档,并上报镇建设办。
3.对排查出的老旧危房,各村(居)应落实专人定期巡查,督促危房产权人和使用人采取措施,尽快解危到位。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危险房屋,要求立即撤离住户,确保安全。
4.各村(居)、各相关部门在恶劣天气期间须密切加强危旧房屋管理,严格落实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同时,各村(居)应建立危旧房屋抢险救援应急预案,突发情况下立即启动预案,采取果断救援措施,并上报镇建设办。
5.对建造时间较长、质量较差的居民住房由本人申请,经第三方鉴定后报镇建设办审定,经办公会研究同意予以解危。解危时需按照限额以下工程的规定进行施工。
(四)补充细则
限额以下工程详细管理办法按照《李堡镇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农村建房“四项制度”
(一)建立网格巡查发现制度
1.建立健全辖区工程安全监管网格图,(李堡镇建设领域安全监管网格图)每季度对网格员进行一次培训,加强对网格员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网格员业务能力水平。
2.网格员在巡查中发现建设项目应领未领施工许可证、未进行安全承诺的,应立即上报镇建设办、镇综安办和相关部门,并提醒项目建设方、施工方依法申办建设审批、进行安全承诺。
3.各村(居)应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在接到网格员上报信息后,第一时间派专人赴现场核查处置。
(二)建立项目安全风险告知及承诺制度
1.根据网格采集和部门推送的信息,各村(居)应安排专人上门开展安全风险告知,发放安全风险告知书(见附件三)。按照“预动工、先承诺”的原则,业主或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应当主动向工程所在地专门机构进行安全承诺,承诺表中列明项目名称、施工地点、负责人联系方式、工程概况等相关信息。
2.项目参建各方主体和各村(居)应当对照业主(建设)方、承建(施工)方、监管方基本职责清单(见附件四),落实各自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
3.网格员对已落实风险告知及安全承诺的项目应加强日常巡查,保证达到半月检查一次。
(三)建立工匠管理制度
1.各村(居)对辖区内从事个体建筑业的工匠(含木、瓦、油漆、装饰等工匠)进行登记造册。
2.镇建设办每季度召开一次工匠安全例会,进行业务知识学习和安全培训。组织个体工匠参加市局组织的安全业务技术培训。各个体工匠负责人按项目对所属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被雇佣的工匠应当服从配合相关安全管理工作,施工队负责人持培训登记证,加强队伍管理,架子工、电工、电焊工等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有效证件上岗。
3.镇建设办与各村(居)及参加培训考核合格的工匠负责人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
4.对不服从管理,全年例会缺席两次以上,不配合工作的工匠将列入黑名单,两年度内不得从事建筑业的经营活动。
5.所有个体工匠施工队及从业人员必须缴纳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禁止使用童工、大龄农民工(65周岁以上)、残疾农民工、身患疾病不适合重体力劳动的农民工以及精神病、智障人员。
6.实施意见完善相关制度,形成具体海安特色农村建管“九个一”(一个标准要求、一张网络图、一套责任状、一份个体工匠名册、一套安全挂图、一本安全指导手册、一份考试试卷、一份安全承诺表、一份安全风险告知书)安全管理模式。
(四)建立监管巡查督查制度
1.各村(居)应根据工程项目清单,分片包干,制定巡查计划,强化辖区工程安全监管。巡查发现建设项目应领未领施工许可证的,应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第一时间报告相关主管部门、执法机构。
2.对已作出安全承诺的项目,巡查中发现问题和安全隐患,应立即督促项目整改,并跟踪复查,确保整改到位。对巡查中发现未进行安全承诺的项目,立即督促停止施工,进行项目安全承诺、纳入监管。
3.在落实属地安全监管的基础上,镇建设办每月开展督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承办或交办,指导村(居)开展辖区项目安全监管工作。
四、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镇成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陈方明镇长任组长,钟伟伟副镇长任副组长,周微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丁海林、吴海涛、季卫朋、储凯明、汤建俊。成立非报监项目工程安全生产与农村建房领导小组。陈方明镇长任组长,钟伟伟副镇长任副组长,周微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丁海林、蒋伟、吴海涛、季卫朋、汤建俊。其余项目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各村(居)按各自分工要求,明确各自监管职责、整改责任,组织排查巡查,制定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建设办,具体负责日常协调推进工作。
五、其他
1.本镇内水利、电力、供气、供水、公路、桥梁、铁路、通信等专业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