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法治保障
来源: 海安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3-08-18 17:45 累计次数: 字体:[ ]

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强化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营造创新生态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明确“建立政府首购首用制度”“设立省政府科技奖项”等,为进一步提升江苏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法律保障。

一是着重补短板。明确“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将原条例第二章修改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专章,提出新增建立与科技强省建设要求相适应的稳定支持基础研究投入机制;设立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开展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支持高等学校推进学科交叉融合,强化基础研究基地建设。

二是建立成果转化合作机制。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提升至不低于70%,不再区分省外与省内转化;建立政府首购首用制度,要求采用政府首购、订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科技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

三是保障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支持企业牵头国家和本省的科技攻关任务,通过财政性资金资助、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多种方式鼓励、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展科研开发和协同创新,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同时,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的科研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在承担科技计划项目、享受人才政策、获取创新资源等方面享有与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同等权利,鼓励设立科技创新券,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

四是激发科技人才活力。从科技人员的培养、引进、使用、激励、评价、保障和尽职免责等方面予以规定,其中,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互聘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可以到企业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或离岗创新创业;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实行科技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并建立尽职免责制度。五是加强科技监督管理。新增“监督管理”的内容,要求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建立科技项目诚信档案和监督信息管理平台,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