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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海安市科技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7-16 发布日期: 2024-07-1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南通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解读
《南通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解读
来源: 海安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4-07-16 10:16 累计次数: 字体:[ ]

2023年10月10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了《南通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南通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的出台,旨在将南通创新性的政策举措转化为法治供给,有利于清晰界定各方职责,增强科创统筹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激发创新活力,加快南通建设成为更高水平国家创新型城市。

《南通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是南通首部科技创新综合性地方法规,是全面贯彻党中央科技体制改革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根本转变中引领驱动作用的重要举措,对加快推进南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能力建设和制度建设,推动南通加快建设成为具有国际知名度、全国影响力和长三角引领性的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共8章58条,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各方主体职责等作出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南通市坚持“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为支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

《条例》的制定遵循了三个基本思路。一是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特别是总书记考察江苏时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创新发展的最新要求,紧紧围绕南通科技创新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方向,科学谋划法规体例结构和篇章内容,确保法规的制定站位高、定位准、举措实。二是根据广泛收集的建议意见,从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科技人才、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区域科技创新合作、科技创新环境和法治保障等方面,将南通近年来科技创新工作中积累的成熟经验和有效方法提炼固化,科学设计制度,确保法规内容完整精准。三是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合理选择了立法形式,科学安排了法规结构,准确表达了法规内容,严格规范了文本格式,确保了立法质量。最终《条例》共8章58条,基本满足了南通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现实需求。

《条例》既考虑将南通科技工作实践经验上升为法规,又聚焦问题短板和创新发展需要,加强创新能力、资源配置、体制机制和创新生态建设。具体特色如下:

(一)创新科技体制机制。《条例》明确“政府应当建立定期例会、跟踪督办等科技创新工作机制,统筹推进科创资源配置、科技政策落实、园区产业聚集、科创项目招引等工作”,有助于提升科技创新的统筹协调和督查推进能力,形成“市级强统筹、县级硬落实”的科技创新管理新模式。

(二)站位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促进区域创新合作。《条例》基于南通独特的产业优势、资源优势、区位优势与在多项国家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在第五章中对区域创新合作进行了特别规定,明确建设长江口产业创新协同区,高标准规划沿江科创带、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推动科技创新跨江融入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主动对接上海科创中心建设。

(三)指明科技创新方向,推动重大科技成果攻坚。《条例》第二章明确引导本市重点产业的科技创新,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揭榜挂帅”,推动重点技术突破和重大成果产出,强化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

(四)组织布局未来产业、数字技术及绿色前沿技术创新。《条例》布局未来产业,组织推进数字技术及绿色前沿技术创新,对南通智能、低碳、健康方向的技术攻关,建设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技术创新体系做出前瞻立法。

(五)加强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为了进一步完善南通科技金融体系,构建科技、产业、财政、金融融通发展格局,《条例》第六章对建立完善科技创新创业全周期、全链条的融资支持体系进行了系统规定,有利于促进对各类、各阶段科技企业的支持,提升金融对科技创新的资源配置和风险管理能力,推动金融体系更好适应南通科技创新需求。

(六)营造开放包容的创新氛围。开放包容的创新氛围对夯实创新发展后劲不可或缺。《条例》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对科技管理人员以及科技人员尽职免责进行了规定,进一步营造鼓励创新、包容失败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