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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科技局 | 文号: | 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2-28 | 发布日期: | 2017-02-28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印发《海安县科学技术局科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海科〔2017〕1号
关于印发《海安县科学技术局科技行政监督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部,中心:
现将《海安县科学技术局科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我县实际和科技工作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海安县科学技术局科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
海安县科学技术局
2017年1月11日
附:
海安县科学技术局科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含知识产权,下同)科技行政监督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和廉洁从政,根据国家《行政监察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局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纪检组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各项科技行政工作。主要包括:组织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工作,制定并推进落实科技政策,开展科技平台和载体建设、产学研活动、科技金融服务、执法维权、科技行和科技人才杯考核等。
第三条 科技行政监督的对象为实施科技行政工作的相关组织和人员,监督的重点是科技行政工作的规范性、工作绩效以及工作人员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监督的任务是及时发现并纠正科技行政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条 各级组织和个人要高度重视科技行政监督工作,积极支持监督,主动参与监督,自觉接受监督,防止出现监督真空现象。
第五条 科技行政监督在局党组领导下,局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负有对下监督责任。各科室及工作人员各司其职,进行日常监督。驻局纪检组、监察室扎口监督管理,实施监督的再监督。
第六条 科技行政监督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牵头制定我局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年度工作要点并推进组织实施;
2.牵头制定我局科技行政监督规则;
3.对我局科技行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承办违纪问题查处工作;
4.做好相关监督工作的扎口管理和协调等工作。
第八条 科技行政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2.科技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3.科技奖励工作的组织管理及推进情况;
4.贯彻落实科技创新创业政策情况;
5.各类科技业务活动组织实施情况;
6.科技执法活动组织实施情况;
7.科技行和科技人才杯考核实施情况;
8.工作人员执行廉洁自律和保密规定情况;
9.需要监督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科技行政监督采取巡查、督查、调查、审计、考核、评议、约谈、信访受理、委托第三方监督等方式,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相结合,一般在事中或事后进行。
第十条 建立重大事项通报、报告制度。凡遇下列情况,相关科室和个人应及时向驻局纪检组、监察室通报或报告。确因特殊情况未能与局纪检监察部门事先沟通,且未按规定实施监督的关键事项和有关活动,有关科室应在一周内提交相关情况说明材料。
1.上级下发的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和科技奖励申报推荐通知;
2.出台科技政策规定、业务工作规则、重要业务工作实施办法或意见;
3.组织开展科技项目评审、检查、验收工作;
4.组织开展重大业务活动(一般指参加对象在40人以上的县内活动、10人以上的县外活动或拟支出经费3万元以上的活动);
5.涉及我局的重大利益冲突、社会矛盾及线索;
6.我局工作人员的违纪问题线索;
7.其他应当通报、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驻局纪检组、监察室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经常性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具体监督事项由纪检组、监察室会商后确定。
第十二条 监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反规定程序及有关条件,干预正常立项和评审工作,为直接或间接利益相关人谋取科技项目、科技奖励和科技政策支持的;
2.因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财政科技资金重大损失和浪费、重要科技奖励不当授予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帮助申报对象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申报材料、资料,造成财政科技资金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4.因工作拖延、推诿等原因,致使业务工作进展缓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被上级领导或部门批评、追责的;
5.对科技行政管理中的重大情况隐匿不报,造成严重失职的;
6.各类考核中涉嫌数据造假的;
7.违反廉洁从政规定,发生收受服务对象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消费卡、与履职相关的咨询费和接受宴请、娱乐、旅游等问题的;
8.违反保密规定,致使相关涉密情况和数据失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9.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第十三条 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要认真履行再监督职能,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须及时向局党组报告,重要问题应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按规定或协议接受我局监管、承担我局委托或授权科技行政工作的其他机构及人员参照执行本办法,相关机构及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我局进行通报,并建议相关部门依规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