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批准公示] 江苏飞亚化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码头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批准公示
来源: 海安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4-02-06 08:52 累计次数: 字体:[ ]

项目名称:码头改建项目;

建设地点: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大道(中)226号;

建设单位:江苏飞亚化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环评机构:苏州远洲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项目拟投资1000万元,利用现有闲置的煤炭码头改建,码头共建设1个300吨级泊位及配套设施,占用岸线长度70m,其中泊位长度50m,可满足1艘300吨级船靠泊。码头主要用于原料基础油、尿素调入,设计年吞吐量为14万吨(基础油12万吨/年、尿素2万吨/年)。本次改建项目不涉及码头结构改造和后方陆域改造。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严格按“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污水接管至海安恒泽水务有限公司深度处理,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限值,同时达到海安恒泽水务有限公司设计接管水质要求。海安恒泽水务有限公司尾水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限值。船舶含油污水和船舶生活污水交交通部门指定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二)在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及去除率、排气筒设置及高度等符合《报告表》要求。项目施工期扬尘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 32/4437-2022)表1标准限值,底泥产生的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项目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泄漏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厂界排放浓度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NH3、臭气浓度厂界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1标准限值;船舶废气排放执行《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 15097-2016)标准限值,船舶使用的柴油应符合国家标准(GB 252-2015),硫含量小于10mg/kg。厂区内叉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标准限值。油船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20)中要求。(三)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项目营运期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4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中要求。(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相关要求。(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六)根据《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牌,排气筒预留采样口。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公示时间:2024年2月6日-2024年2月18日(5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0513-80675775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