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新型智能电动自行车关键零部件生产项目 |
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日月潭路南侧、阿里山路东侧 |
云石(江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南京博环环保有限公司 |
云石(江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18750万元于新型智能电动自行车关键零部件生产项目,项目建筑规模约22300平方米,购置T4热处理设备、T6热处理设备、焊接机器人、激光切割机器人、焊接流水线、氩弧焊焊接设备、自动弯管机、四喷四涂自动喷涂流水线、整车组装线、轮圈自动缩紧机器人、轮圈自动校正机器人、轮圈辐条自动编圈设备、空压机、电动测试机、底盘测功机、控制器测试设备、充电器测试设备、锂电池充放电测试仪、高低温测试设备、喷淋测试设备等主要设备87台套;新建厂房及配套设施;主要原料为铝合金、铜、磁钢、钢材等;主要工艺流程:焊接、校正、喷涂、组装等;项目建成达产后形成车架20万套、整车5万套的综合产能。 |
(一)严格按“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生产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一部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中清洗用水标准后回用于清洗,一部分与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起接管进入海安市水务集团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最终排入洋蛮河,废水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标准要求,同时达到海安市水务集团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设计进水标准要求。(二)在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及去除率、排气筒设置及高度等符合《报告表》要求。建设项目施工期废气主要为施工场地的扬尘,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相关浓度限值。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金属切割时产生的切割粉尘及切削油雾、焊接时产生的焊接烟尘、抛光打磨时产生的粉尘、脱脂时产生的硫酸雾、热处理时产生的淬火废气及天然气的燃烧废气、调漆/喷漆/烘干时产生的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及天然气的燃烧废气、喷枪等清洗废气。热处理、表面处理及喷漆烘干工序使用天然气产生的燃烧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中的标准值,考虑到喷漆烘干工序使用天然气燃烧废气与喷漆废气一起排放,其烟尘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严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中表1颗粒物排放限值;金属切割时产生的切割粉尘及切削油雾、焊接时产生的焊接烟尘、抛光打磨时产生的粉尘、脱脂时产生的硫酸雾、热处理时产生的淬火废气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及表3标准值;调漆/喷漆/烘干时产生的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喷枪等清洗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中表1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调漆/喷漆/烘干/喷枪等清洗清洗时产生的二甲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三)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六)根据《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牌,排气筒预留采样口。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
2 |
南林家具制造项目 |
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谐路10号 |
海安南林家居有限公司 |
南通东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海安南林家居有限公司南林家具制造项目位于江苏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谐路10号,租赁南通森利家具有限公司5#闲置厂房及附属用房,项目拟投资300万元从事木制家具制造项目,购置砂光机、立铣、平刨等主要设备48台套,该项目建成投产后可形成年产实木家具3000套,木饰面(实木木饰面)1000平方米的生产能力。 |
(一)严格按“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建设项目废水接管至海安市水务集团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污水接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A等级标准,同时达到海安市水务集团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设计进水标准要求。海安市水务集团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二)在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及去除率、排气筒设置及高度等符合《报告表》要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及表3中相关标准,其中漆雾和底漆打磨粉尘排放执行“染料尘”对应的标准;TVOC排放执行江苏省《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2-2016)表1及表2中相关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相关标准限值。(三)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六)根据《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牌,排气筒预留采样口。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
3 |
美祺丝家具制造扩建项目 |
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天益路49号 |
美祺丝家具(海安)有限公司 |
南通东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为适应市场需求,企业拟增加投资,充分利用已建成的1#、4#车间,增购机加工设备、喷涂设施等主要设备199台套,扩建金属家具、木制家具、软包家具生产线,建成投产后,可形成年产新中式家具(木质家具)1万套、不锈钢家具1万件、软体家具5000套的生产能力。 |
(一)严格按“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废水接管至海安市水务集团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接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标准,同时达到海安市水务集团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设计进水标准要求。海安市水务集团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二)在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及去除率、排气筒设置及高度等符合《报告表》要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及表3中相关标准,其中漆雾和底漆打磨粉尘排放执行“染料尘”对应的标准;TVOC排放执行江苏省《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2-2016)表1及表2中相关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相关标准限值。(三)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六)根据《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牌,排气筒预留采样口。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
4 |
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
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动力大道9号 |
江苏逸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南通东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逸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1000万元在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动力大道9号内建设PVC塑料软管系列产品生产项目。本项目租赁南通市祥茂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闲置厂房进行塑料制品的生产建设活动,建成后可形成800吨塑料制品的年生产能力。项目于2022年9月建设并投产,尚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已对本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勘查,开具《南通市行政处罚决定书》(通01环罚(2023)20号),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改,并处罚金肆万肆仟肆佰捌拾玖元,江苏逸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学习了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后,认识到该行为的严重性,积极完善环保手续,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
(一)严格按“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项目生活污水接管至海安恒泽水务有限公司,接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同时达到海安恒泽水务有限公司设计进水标准要求。海安恒泽水务有限公司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项目雨水排入老通扬运河,排放参照老通扬运河执行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Ⅲ类标准。(二)在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及去除率、排气筒设置及高度等符合《报告表》要求。本项目造粒、熔融挤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氯乙烯、氯化氢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相关标准限值;投料、搅拌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中相关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关标准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的相关标准限值。(三)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六)根据《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牌,排气筒预留采样口。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
5 |
欣尔雅家具制造项目 |
江苏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谐路10号 |
江苏欣尔雅木业有限公司 |
江苏垒垚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欣尔雅木业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9年12月12日,厂址位于海安市城东镇和谐路10号,主要从事木门、木柜、木饰面的生产。企业在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已于2021年5月租赁南通森利家具有限公司6#厂房1、2层,并于2021年9月投入生产作业。2022年4月1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在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即投入生产,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通01环令[2022]32号),企业于2022年8月19日缴纳了罚款,目前企业处于停产状态。根据《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因“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受到环保部门依据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的处罚,或者“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而未予行政处罚的,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并报送环保部门审查的,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相应处理: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作出批准决定。本次属于缴纳罚款后补做环评手续并报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符合补办环评手续的相关法律要求。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衣柜7200平方米,储物柜3500平方米,橱柜4000平方米,木饰面10000平方米,门板7000平方米,门套25000米的生产能力。 |
(一)严格按“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项目生活污水接管进入海安市水务集团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最终排入洋蛮河,废水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标准要求,同时达到海安市水务集团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设计进水标准要求。(二)在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及去除率、排气筒设置及高度等符合《报告表》要求。项目产生的木加工粉尘、喷漆、打磨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及表3排放限值,其中漆雾和打磨粉尘执行染料尘对应标准;调漆、喷漆、晾干、封边、冷压、组装、危废仓库产生的TVOC执行江苏省《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2-2016)表1及表2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相关标准限值。(三)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六)根据《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牌,排气筒预留采样口。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
公示时间:2023年3月23日-2023年3月29日(5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0513-80675775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