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批准公示] 江苏金大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增年产50000吨新型包装材料及22000吨热敏材料涂布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拟批准公示
来源: 海安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3-12-25 08:34 累计次数: 字体:[ ]

项目名称:新增年产50000吨新型包装材料及22000吨热敏材料涂布项目(重新报批);

建设地点:江苏省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姚池中路196号;

建设单位:江苏金大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环评机构:南京华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项目新增用地64亩,在新地块建设厂房,购置球磨机、涂布机、分切机等设备,生产热敏材料。同时,在现有项目基础上进行改造,增加热熔胶复合及淋膜工序,增加水性压敏胶调粘工序,并扩容现有项目产品新型包装材料生产规模。该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50000吨新型包装材料和22000吨热敏材料的生产规模,全厂将形成年产100000吨新型包装材料和22000吨热敏材料的生产规模。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各项环境管理要求应达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按“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扩建项目建成后,全厂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与初期雨水一并接管至海安市惠泽净水有限公司,接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总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A等级标准及海安市惠泽净水有限公司接管标准。海安市惠泽净水有限公司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热敏材料设备清洗废水、废气处理喷淋废水、去离子制备弃水、冷却排水经厂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回用水质参照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表1工艺与产品用水水质标准。(三)在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及去除率、排气筒设置及高度等符合《报告书》要求。项目复合、淋膜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苯系物(苯乙烯)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439-2022)表1中的相关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中相关标准限值;投料过程产生的颗粒物和危废贮存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中的相关标准限值;导热油炉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SO2、NOX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385-2022)表1中的相关标准限值;直燃式热风炉天然气燃烧产生颗粒物、SO2、NOX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20)表1中的相关标准限值;混合、搅拌、调固和储罐区原料储存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表2中相关标准限值,丙烯酸、臭气浓度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016)表1中相关标准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系物(苯乙烯)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中的相关限值要求;丙烯酸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016)表2中的相关限值要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相关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要求。(四)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运营期项目南、西、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项目东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固废暂存场地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进行设置;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六)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七)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 1103-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HJ 1121-20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2017)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大气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公示时间:2023年12月25日-2023年12月29日(5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0513-80675775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