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南通宁和衡信制药有限公司药品检验实验室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立发大道169号九号楼二层;
建设单位:南通宁和衡信制药有限公司;
环评机构:江苏翠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项目拟投资100万元,购置风冷恒温恒湿机组、溶出度仪、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高效液相色谱仪、恒温摇床、稳定性试验箱、精密天平等设备,租赁厂房及配套设施进行检验实验室建设。项目建成达产后可形成对各类包装材料检验和各类化学药品每年至少100批次药品检验的能力,其中头孢托仑匹酯颗粒(50mg/袋)每次取样约300袋、头孢托仑匹酯颗粒(30mg/袋)约480袋、头孢妥仑匹酯片(100mg/片)约1100片。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严格按“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项目浓水经中和预处理、实验器具第三道清洗废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再与水浴废水、灭菌冷凝废水、洗衣废水一起直接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进海安市惠泽净水有限公司集中处理,尾水达标排入洋蛮河。接管标准执行海安市惠泽净水有限公司接管标准;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实验器具清洗前二道废液,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实验废液经灭活后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二)在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及去除率、排气筒设置及高度等符合《报告表》要求。项目非甲烷总烃、氯化氢、甲醇、二氯甲烷、乙腈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1标准限值,有组织排放速率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C.1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标准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指标》(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6标准限值。(三)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的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六)根据《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牌,排气筒预留采样口。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公示时间:2024年10月31日-2024年11月6日(5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0513-80675775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