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haskfq/2022-00248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通知
发布机构: 海安开发区 文号: 海开管委〔2022〕136号
成文日期: 2022-08-25 发布日期: 2022-08-2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企业取得财政补贴收入统一提供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企业取得财政补贴收入统一提供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来源: 海安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2-08-26 10:45 累计次数: 字体:[ ]

区各局办、各办事处: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核算,切实解决南通市委第二巡察组2022年巡察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反馈意见中时指出的“以‘白条’式发票入账问题”,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等相关财税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企业取得财政补贴收入统一提供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都必须提供增值税发票。其中:(一)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由企业根据对应的销售项目,在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选择对应的税收分类编码,按照拨付部门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正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二)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由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项下选择税收分类编号为“615”的“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按照拨付部门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拨付部门在拨付企业财政补贴收入时,应认真把关,必须取得企业按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程序入账,企业未按规定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不得拨付资金。

上述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