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haskfq/2021-00044 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通知
发布机构: 海安开发区 文号:
成文日期: 2018-01-29 发布日期: 2018-01-3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海安开发区 发布时间:2018-01-30 11:37 累计次数: 字体:[ ]

区各条线,各局办园、街道办事处:

《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 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8年1月29日

              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责任,建立严密的责任体系,堵塞监督管理漏洞,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城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本着“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惩前以毖后,防患于未然”“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等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在相关检查、整治活动中负有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应当追究其责任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 各局办园、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各局办园、街道办事处职责:

1.年初对本辖区内或行业领城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

2.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将安全生产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定期组织举办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专题培训班。

3.认真落实上级挂牌督办和本部门、本单位排查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做到部门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三落实”,督促企业做到安全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直至隐患消除。

4.加强本辖区或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对安全隐患限期进行督促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要跟踪到底,及时将隐患整改进展情况报送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5.根据区党工委、管委会、安委会领导批示,按照行业职责,负责牵头组织完成好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健全应急管理机构,完善应急预案,充实队伍和装备,开展演练。

(二)各局办园、街道办事处在履行上述职责的同时,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各局办园、街道办事处办公会每季度要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发展重大问题,包括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安全投入、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等。

2.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做到“五个全覆盖”:党政同责全覆盖、一岗双责全覆盖、“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全覆盖、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工作组组长全覆盖、安监部门向区组织部门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全覆盖。

3.加强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并将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

4.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每年集中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三)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成员单位在履行上述职责的同时,要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1.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党工委、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机构,要根据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安委会成员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做到安全生产责任“五落实”:一是落实“党政同责”,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二是落实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要在各自分管领域各负其责,三是落实行业领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充实专业力量;四是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职责,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做好有关事故预防控制,发生事故及时派员到现场指导参与抢险救援、事故调查等工作,五是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一票否决”等制度,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3.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计划的各局办园、街道办事处按要求向区安委办报送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4.各局办园、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5.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每半年向区纪工委和组织部门报送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各行业领城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责任,做好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职责范围内企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监管职责

各条线负责人,各局办园、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各条线负责人,各局办园、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责:

(1)实行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在年度述职报告中,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

(2)各条线负责人,各局办园、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时要亲自带队开展安全检查活动,督促重大隐患的整改落实。主要负责人在带队开展上述检查的同时,应组织每月安全检查日的检查。

(3)对交办的安全生产督办事项,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及时汇报进展情况和结果。

(4)按时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不能参加会议的,要履行请假手续。

2.各条线负责人,各局办园、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在履行上述职责的同时,还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及时传达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精神;党工委、管委会班子成员每半年要汇报一次“一岗双责”履职情况。

(2)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台账,认真记录履职情况,作为检查考核依据。

3.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在履行上述职责的同时,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1)要做到安全生产责任“五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落实本部门监管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区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分管负责人牵头督促落实分管范围内的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情况要报送区安委办。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监管职责。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本辖区内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各条线、各局办园、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包括机构、人员、装备、责任分工到位等),对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监管不力的;

(二)组织群众性重大活动时计划不周密,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重大活动没有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赶赴现场组织抢救、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的;

(四)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及时上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

(五)对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六)不执行、阻扰、干涉对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或者擅自改变县政府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七)事故调查组认为应当给予责任追究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本行业领城内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上级批办的或者下级报告的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

(二)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未通过验收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予以取缔或者处理的;

(四)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许可,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不予查处的;

(五)组织群众性重大活动时计划不周密,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重大活动没有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六)未按规定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赶赴现场组织抢救、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的;

(七)对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八)不执行、阻扰、干涉对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或者擅自改变县政府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九)事故调查组认为应当给予责任追究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各条线、各局办园、各街道办事处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本辖区、行业领城内或责任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失职,导致安全生产死亡事故频发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在相关检查,整治活动中负有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不及时传达、研究、部署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安全生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工作任务及阶段性重要工作安排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的;主要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每季度少于一次的;

(二)未认真执行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规定,情况较为严重的;

(三)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四)未认真执行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整治安全隐患工作任务,工作严重拖沓的;未建立和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查制度,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隐患档案的;对上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或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本级无力整改又不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上报的;

(五)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主要领导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整改和纠正的;

(六)因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发生一般以下安全事故、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七)在事故调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八)其他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

第九条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

(一)通报批评;

(二)作出书面检查;

(三)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

(一)口头效能告诫;

(二)责令公开道歉(仅适用于领导干部)或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书面效能告诫;

(六)调离现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九)解聘、解除劳动关系或辞退;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

被责任追究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口头效能告诫;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令公开道歉或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解除劳动关系或辞退。构成违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日常管理中,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非因个人主观原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予处分:

(一)因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机构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致使安全监管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因有关行政执法依据规定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当的;

(三)因不能预见、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因企业生产工艺过程和装备的复杂性、多样性、封闭性,现场检查时相关隐患难以发现和督查的;

(五)按照批准、备案的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已经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

(六)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因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指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或者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已经依法提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取缔或者关闭的;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已经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议的;

(九)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权限,对相关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提级问责追责。

第十四条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实行责任跟踪追究制度,己调离岗位的责任人员在任职期间有责任追究情节的,应当追究。

第十五条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和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挂职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安委办、纪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