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2021年城区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4 11:22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中小学、幼儿园,各区、镇教管办: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落实省和南通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科学配置教育资源,不断规范招生秩序,切实保障教育公平,推动全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质量发展,现将2021年城区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公布如下。

一、 按施教区(服务区)入学

(一)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按施教区(服务区)入学须满足“户证一致”。

使用监护人房产入学:入学儿童户籍与法定监护人(至少1人)在同一户籍,且户籍地址与法定监护人提供的住宅房屋产权证相一致(户籍、房产都在城区,但地点不同,不能视为“户证一致”),且法定监护人对提供的住宅房屋享有完全产权(所有权)。

使用祖辈房产入学:入学儿童的监护人在城区确无独有住房,要求用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房入学,或者用监护人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有住房入学,要求儿童与祖辈(至少一人)、监护人(至少一人)在同一户籍,并与上述住宅房屋产权证一致。入学儿童父母双方还必须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城区无房证明。

(二)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是指入学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的普通住房的全部产权,且载明为住宅用途。商业用房、仅有部分产权的自住房、车库等产权证不作为入学依据。期房(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不作为入学依据。居民自有的合法自建房、征收安置房视同“享有完全产权”,须提供建房报告、征收协议等凭证材料和一年以上的水电发票。

(三)被征收房屋家庭子女入学。过渡期(两年)内,被征收房屋家庭子女在新安置地所属施教区学校或原住宅所属施教区学校入学。过渡期后,在新安置地所属施教区学校入学。临时性过渡处所,不作为入学依据。

(四)居住公租房的无房户,入学儿童及其父母须同在公租房或集体户口内,并提供公租房使用权证、户口本(证明)、房管部门出具的监护人双方无房证明和一年以上的水电发票。

(五)继续实行房产获证、户籍迁移时限制度。在2021年入学报名时,房产证(不动产权证)、迁移户籍的截止时间均为2021年3月31日(含3月31日)。逾期纳入统筹安排入学。

(六)继续实行学位学段管理制度,即每学段内(幼儿园3年、小学6年、初中3年),同一房产只提供城区内幼儿园、小学、初中一个入学名额(同一家庭除外),在该学位使用结束前(幼儿园3年、小学6年、初中3年)不再另外提供入学学位。

二、统筹安排入学

(一)主要面向六类对象:一是符合“户证一致”要求,但不符合获证时限的城区入学儿童;二是入学儿童监护人的房产和全家户口在城区,但不完全一致;三是入学儿童全家在城区只有户籍而不能提供监护人完全房产证的;四是在海安城区务工、创业的市外户籍人员随迁子女;五是本市非城区户籍,监护人在城区创业、务工的;六是其他按政策应该统筹安排入学的对象。

(二)城区统筹入学须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全家户口簿、公安部门颁发的居住证(本市户籍的不需要)。监护人在海安城区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在海安城区务工的,须提供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缴纳工伤、失业等保险的证明;在海安城区创业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已纳税或免税证明。儿童只有监护人(父母)一方在海安城区务工创业的,还须提供另一方在非户籍地工作的有效证明(由户籍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

(三)截至2021年7月1日,儿童监护人在海安城区务工、创业时间须一年以上(以相关证照日期为依据)。

三、其它事项

(一)现役军人、烈士、残疾军人、退役军人随迁子女,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海陵英才”高层次人才等对象的子女入学以及市少体校招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为方便儿童入学、保障学校安全、保证教育(保育)质量,学校在学额有空余时,可按规定招收部分统筹入学对象。

(三)各学段转学参照上述入学条件执行。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学校应根据学额空余情况确定是否接受转学生。如因上述情况无法在施教区(服务区)学校转学的,可由市教育体育局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额的学校。

本说明由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具体招生办法以2021年招生工作意见为准。

咨询电话:88916223 88916823

海安市教育体育局

202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