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教育体育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海安市教育体育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公示版) | |||||||
序号 | 部门 |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
子项 | 证明事项 | 法律法规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1 | 海安市教育体育局 | 教师资格认定 | 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 体检合格证明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 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甲等(县级)以上医院 | 在指定的时限内,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甲等(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具体流程及注意事项细看当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
2 | 海安市教育体育局 | 设立、变更、终止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审批 |
设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审批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 相关政府及其派出机构 |
无证的国有或集体房产,由申请人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申请,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需清晰说明房屋所有权属(无纠纷)且符合办学类型。 |
3 | 海安市教育体育局 |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持民政部门开具的开户证明找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 ||
4 | 海安市教育体育局 | 分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 、校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审批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 相关政府及其派出机构 |
无证的国有或集体房产,由申请人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申请,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需清晰说明房屋所有权属(无纠纷)且符合办学类型。 | |
5 | 海安市教育体育局 | 民办机构财务清算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找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 ||
6 | 海安市教育体育局 |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持民政部门开具的开户证明找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 ||
7 | 海安市教育体育局 | 合并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审批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 相关政府及其派出机构 |
无证的国有或集体房产,由申请人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申请,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需清晰说明房屋所有权属(无纠纷)且符合办学类型。 | |
8 | 海安市教育体育局 | 民办机构财务清算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找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 ||
9 | 海安市教育体育局 |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持民政部门开具的开户证明找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 ||
10 | 海安市教育体育局 | 变更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审批—变更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审批 | 民办机构财务清算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找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 |
11 | 海安市教育体育局 | 变更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 校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审批—变更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地址的审批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 相关政府及其派出机构 |
无证的国有或集体房产,由申请人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申请,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需清晰说明房屋所有权属(无纠纷)且符合办学类型。 | |
12 | 海安市教育体育局 | 终止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审批 | 民办机构财务清算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找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 |
13 | 海安市教育体育局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査的初审 | 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其他教育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 财务审计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找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
14 | 海安市教育体育局 | 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书办理 | 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书办理 | 公民身份证 |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苏教规[2011]1号)第六十五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办,由原毕业学校提供学生毕业验印名册和在校期间的有关学籍证明,由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 学历证书颁发的相关部门 | 申请人持身份证到原毕业学校——学校主管部门(县级)——毕业证书核发部门(市级)。 |
15 | 海安市教育体育局 | 中等职业学校(技校)“三创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班集体的表彰 | 中等职业学校(技校)“三创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班集体的表彰 | 1.张榜公示的起止时间、地点位置、公示方式、小样及收集的有关意见,书面记录原件。2.党政联席会议记录、校长签字的复印件。3.被班级推荐的所有学生的推荐表(应经校长签字)。 | 省教育厅团省委关于评选职业学校年度省级“三创”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的通知。 | 职业学校(技校)、相关部门 | 班级推荐或者个人自荐-职业学校(技校)对照条件评审公示-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厅、团省委 |
16 | 海安市教育体育局 | 校车使用许可 | 校车使用许可(县、区教育局) | 机动车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
公安部门 | 申请学校(单位)购买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后,依法到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领取。 |
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校车驾驶资格) | 公安部门 | 校车驾驶人员依法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
校车运行方案 | 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学校(单位) | 申请学校(单位)提请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对校车运行方案进行现场查勘。 | |||||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 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学校(单位) | 申请学校(单位)依法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 |||||
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及其他相关保险单据 | 相关承保保险公司 | 申请学校(单位)依法办理相关保险。 | |||||
17 | 海安市教育体育局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 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资格证明材料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申请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体育运动中获得成绩证明、体现运动技术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二)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从事业务所必需的器材清单。 (三)体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人力资源及 社会保障部门 |
资格证发证单位。 |
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从事业务所必需的器材清单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申请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体育运动中获得成绩证明、体现运动技术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二)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从事业务所必需的器材清单。 (三)体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相关有效证明 | 租用或承包的经营场所需提供租赁或承包协议;或体育设施供应商。 | ||||
18 | 海安市教育体育局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说明及 |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相关政府部门有效证明 | 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真名;租用或承包的经营场所需提供租赁或承包协议。 |
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资格证明材料 |
《全民健身条例》,第四章 全民健身保障,第三十二条,(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 人力资源及 社会保障部门 |
资格证发证单位。 | ||||
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 《全民健身条例》,第四章 全民健身保障,第三十二条,(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 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或体育设施供应商 | 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或体育设施供应商。 | ||||
19 | 海安市教育体育局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书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一条:“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 人力资源及 社会保障部门 |
资格证发证单位。 |
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一条:“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 场地管理部门 | 场地管理部门。 | ||||
20 | 海安市教育体育局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临时租赁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主席令第5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行政机关相关单位 | 行政机关相关单位。 |
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主席令第5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相关政府部门有效证明 | 场地所在的派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