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安环[2021]7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内设机构工作职责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7-13 15:07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海安环〔2021〕7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内设机构工作职责的通知

本局各科室、各执法分局、监测站: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办〔2019〕48号)精神,结合国家、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的《南通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通办发〔2020〕15号)、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的《关于明确驻县(市)及海门、通州生态环境局内设机构设置的通知》(通环党〔2020〕90号),经局党组研究,我局“局队合一”后,内设机构的职能明确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局办公自动化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党务、政务公开、劳资、职称等工作;负责局系统作风建设、监察工作;负责中央、省、市巡视巡察涉及环保工作事项办理;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党群、老干部等工作;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承担局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财务、采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牵头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及奖惩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等工作;

协助环保舆情管理工作;负责上级交办重点工作。

二、法规宣教科。承担行政处罚、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复、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等工作,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

牵头负责环保舆情管理工作;负责有关环境执法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上报备案工作;负责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和行政执法证件申办;组织开展对全市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负责做好对企业环保总监审核、培训和指导;负责司法联动协调管理;负责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担新闻审核和发布;负责生态环境业务培训、普法宣传,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负责上级交办重点工作。

三、综合科。组织编制生态环境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计划并督促实施;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研究分析工作;联系驻地行政审批局,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放管服”改革和政务服务工作;负责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环委会办公室工作;牵头负责创建国家、省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中的有关环境保护工作;负责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环保服务工作;负责对接联系清洁生产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实施,指导、监督、考核区镇、街道环保工作;牵头负责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牵头负责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对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统一管理;负责牵头对接组织协调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督察、审计等工作,承担交办问题线索移交移送及后续相关协调工作;负责排污许可证工作;协调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和评价;联系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新技术的示范与推广;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产业集群与生态环境产业发展相关工作;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上级交办重点工作。。

四、水生态环境科(海洋生态环境科)。负责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承担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拟订水环境功能区划、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指导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负责水污染减排、流域生态补偿等工作。负责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水污染防治联席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饮用水源地长效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排污证许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高质量发展水环境保护工作;负责上级交办重点工作。

五、大气环境科。负责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负责大气污染物减排工作;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秸秆禁烧禁抛督查中心工作;承担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工作;配合做好排污许可、污染物总量控制综合协调管理、高质量发展大气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上级交办重点工作。

六、土壤与固体废物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负责土壤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负责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负责重金属减排工作;承担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性物质运输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负责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置;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配合做好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高质量发展土壤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上级交办重点工作。

七、综合执法科。牵头开展综合类生态环境专项行动;制订“双随机”检查及交叉执法、联合执法检查等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联系税务部门,协助做好环境税征收相关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和污染源全面达标。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执法规范化建设;负责移动执法系统管理工作;牵头负责生态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的统筹衔接及应用工作,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和应用工作;负责污染源监控自动化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负责污染源“一企一档”环境信息采集、汇总和数据库的管理;负责自动监控系统的统筹衔接及应用工作;负责管理环境监管执法监督平台;负责环保强化统筹专项督查工作;制订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网格化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上级交办重点工作。

八、环境信访调处科。统筹辖区内重要环境污染信访举报的调处、转办、督办、通报等工作;负责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环境信访事项办理,承担相关交办问题线索移交移送及后续协调工作;负责环保举报投诉专用电话(81812369)及各类环保举报投诉平台的日常管理;负责与“110”、“12345”、市长信箱等热线部门的协作、联动;负责夜间施工审批;协助环保舆情涉及环境信访工作的办理;组织局领导环境信访大接访和带案下访活动;协助管理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负责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生态环境污染纠纷;负责上级交办重点工作。

九、生态环境应急科(安全生产监管科)。统筹辖区内环境安全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县(市)级环境应急预案,指导督促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制定相应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开展应急人员培训等;组织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的预测和预警工作,收集、报告、通报、发布环境污染和预警信息;组织实施环境应急响应,开展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统筹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评估和报告。牵头拟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工作规划;指导督促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专项检查;参与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综合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等;负责上级交办重点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19日